我們同仁其實並沒有說要繞一大圈,這一個案子我們從頭到尾都覺得可以發起,但是我們的衛福部是這個社團法人社會福利的主管機關,當初在立案的時候,章程所寫的是社會福利的服務事項,社會企業畢竟是一個解決社會或者是環境的方式,其實不是直接等同於社會福利服務,如果以後大家都循這樣的模式,認定上是非常非常廣,因此我們審慎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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