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了解的是政府採購法裡面,當然以前有所謂儘量去推所謂的「格式開放規格通用性」,但是並沒有被落實-實際上並沒有被落實-所以我這邊的建議是,因為政府採購法原則上有兩個執行面,公務人員比較熟:一個是最低標,也就是採低價;一個是採最有利標,必須要寫出為什麼採取這個的一個理由。今天如果可以在最有利標裡面把Open format、Open standard放上去的話,在實務上會非常有幫助,第一點想提出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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