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跳出去看到美國或者是日本的情況。在美國雖然針對內、外科醫師有一些不同名詞的定義,不過以加州來看,一樣是在加州商業與專業法第五章有針對醫師的診療方式來作一個規範,也就是必須要取得有效的執照以外,規定是說醫師如果在開立醫療處方前沒有經過適當的診治,這個是所謂「不當的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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