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心理師法第10條明文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這樣的條文說明會讓我們思考研究目的,像以一處為限,如果我們剛剛講的執業登記,比如高雄市、新北市等等來作執業登記,登記以後可能會掛在醫療院所或者是自己個人的心理治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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