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是作為一個技術性的補充,現階段並非像某一個論述當中所認為的,現況臺灣政府認為一定是有婚姻關係的家庭才可以好好照顧孩子,重要的是那個家庭的歷程,而不是家庭的結構。
這時就提出另外現階段,其實政府認為單身收養是可以的,因此在臺灣政府的狀況之下,並沒有像先前這一個論述背後的假定,也就是只有婚姻關係的人才可以成為好的照顧者,不論是單身或者是配偶,如同收養的過程中,有第三方媒合機構的評估,如果他的照顧機制、親職資源及支持系統是足夠的時候,不論今天是單身或者是有婚姻關係,都可以成為一個好的照顧者,我們是用單身收養的這一個例子來回答政府並沒有任何婚姻關係才是唯一可以成為好的照顧者的必要要件,只是一個舉例與補充而已。
在這個狀況之下,也會牽涉到為何有婚姻關係的人就會被認定是可以讓政府去給予不孕治療的權利,也就是討論婚姻為何是一個要件,這時當然有人會覺得因為婚姻是一個政府認定好的、家庭的、完美的照顧型態,因此在政府的想像之下,婚姻的要件是必然的。
我補充一下我們會提出收養這一個例子是,在這一開始的時候,我們這一組就出現兩個極端的方向,也就是人工生殖法的看法是什麼,我們先假定大家認為人工生殖法在臺灣要繼續存續,我們按照這個共識來討論的話,就必須討論現階段人工生殖,我們認為牽涉到兩個要件,一個是婚姻、一個不孕的治療。
大家好,我是這個提案的附議人,我叫黎璿萍,也是同家會的執行秘書,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