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蔡律師也有提到,我們也有做一些溝通了。我們如何跟他磨合的部分都有討論到,因為我們都在經濟部,我們可以把現在所有的資料已經建到電腦裡面,這個是技術上可以克服的,只是雙邊如何嫁接的問題,我們可以把我們的資源分享給他們,之間如何磨合而已。
另外,我們剛剛也有提到其實貿易局在審英文名稱的時候,主要是跟登記的人有無重複或者是相類似,我們這邊也有規定英文名稱類似指的是英文名稱中一般非專業名稱或者是慣詞、縮寫、空格、大小寫等差異,因此在促進辦法裡面有一些比較詳細的規定,因此在審進出口英文名稱並沒有如各位想到要同名審查的規範在裡面,以上簡單說明。
其實為了進出口廠商,大家也知道依照貿易法,商業司有一個預審的準則,就貿易局會有一個進出口廠商的登記辦法,如果要登記的時候怎麼樣,剛剛也有講到英文名稱預查的時候要注意什麼事,比如我們在審查的時候,像英文名稱大概要載明公司的主體,組織是有限公司或者是獨資的部分,外國公司一定要標明國籍,也就是在審的時候必須要注意這一點。
其實現在有三十萬家,針對於登記的家數並不是全部都有登記這個是第三點要說明的。
在這裡面各位一定會想說,是不是要同名審查、是否要實質審查,就貿易局在審查英文名稱的部分,因為我們也建了一個系統,基本上我們只是看曾經有登記過,滿兩年而撤銷,不可以重複,重點是在審有無重複或者是類似的名稱,因此不會去對於中文跟英文是不是一樣的,這個是我們目前在做進出口廠商英文名稱的預查動作。
剛剛有提到國貿局預查的部分,其實就過毛來講,英文名稱是一定要有的,所以在貿易法會登記有英文名稱預查的動作,英文名稱預查在貿易局可以保留六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跟我們預查了以後,可以保留六個月,也就是可以在六個月以內來跟我們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