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本部今天來的單位有兩個,一個是跟人權業務有關的法制司,另外一個是跟同婚有關的法律事務司,所以需先釐清正式會議時欲就哪部分請我們表示意見,這會影響我們當天派員的單位。
所以這一次列入是希望本部就人權公約的部分表達意見嗎?
這次是第二次會前會,第一次會前會是在2月12日,辦公室原先考量利害關係人可能會詢問同婚法案的問題,本來要把法務部列為協辦機關。但是在上次的會前會,已向政委說明同婚法案雖然是這個提案的緣起,但是跟這個案子是不是要修正公民投票法並沒有絕對的關聯,本部如果列為協辦機關,在現場可能會讓整個爭點沒有辦法收攏,因此上次會前會,政委同意不把法務部納入。不清楚這次要納入法務部的考量是什麼?
如果是刑事的話,才有可能到檢察官。
公投選舉無效之訴屬於行政訴訟,此部分跟檢察司負責之刑法無關,是司法院的範疇。
對,不涉及實質,單純的法制作業,因為法制作業有一定的規定及格式。
我說明一下,我們行政部門送草案到行政院的做法。一般草案送到行政院時,行政院會召開審查會議,會邀相關部會,法務部是針對法制作業的部分會提供一些意見,像處長方才提到的審查會議,也是部裡面負責法制作業的法制司去參與的。
這個協作會議的主題涉及公投法之修正,相信當初公投法草案在審查時,中選會應該有徵詢很多老師的意見,應該有比較多的推薦人選。
但是像政委提到的部分,會提到的面向是非常廣,針對非法務部主管之法規,我們在會議上沒有辦法代相關的權責機關來回應,回應錯的話,就會造成誤導,所以這個部分已經超過法務部的權責範圍。
如果法律疑義涉及法務部主管法律,這個是法務部的責任,我們就責無旁貸,我們會說明清楚。
不過剛剛提到的主協辦機關部分,當初看到會議通知的時候,上面註明之所以邀請法務部來,因為邀請的利害關係人有伴侶盟,他們可能會就個案的問題會提出問題,不過這一次協作會議的主題在於未來公投法要如何有精進,並非就具體個案進行討論,因此建議免列法務部為此議題之協辦機關。
我是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黃王裕科長,剛剛有討論到協作會議的議題安排,此部分我們尊重會議討論的結果及政委辦公室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