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術科考試的部分,在學科需要經過民航局所辦的相關訓練、講習,但是監評人員好像沒有看到這一項,在這個法規裡面沒有看到這一項,也就是這一、兩點。
第一,因為學校機構是屬於私立大專院校,就是財團法人這一項,如果我們要辦操作人員的委測,是學科、術科在條文裡面,是不是一定要同時申請?還是學科和術科可以分開申請?在第6條、第7條裡面,這樣看不出這個規定。
有兩個問題要請教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