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就回到剛才提的意見,那個開放是什麼樣形式的開放,是不是需要在這個位階敘述上去作清楚的紀錄?或者是有任何程度跟Open Data相關,或者是跟Open IP相關的開放,不知道是不是要寫,這是純粹的建議。
機關一定要訂KPI,機關訂的KPI是什麼?不一定是使用行為,可能有時間或項目,但是時間減少……
KPI會不會就侷限?
一個小建議,當初有提到跟民間聯盟提供服務的時候,有時因為還是要讓民間的資通業者有機會,因此可能會有費用出現,民眾可以選擇更方便的方法,是不是成本費用會變成現在已經訂好的規則,就是數位服務費用一定低,也就是要讓民間業者來參與服務。
有一些服務本身就是互助型的服務,「最小的服務」是把互助的角色抽掉,或者是……
我們之前遇到的case是,像社福的幫助一定有代理人的角色,其實一定是輔助,就是會有利害關係人,因此本身會有輔助的角色,就是這個數位的環境是輔助這兩、三個人或者是其他人一起做某一些工作,所以像剛剛遊說,不需要幫助也是服務。
所以不需要把準則變成open……
測試要比較多的選項。
我的意思是,是要把平衡的議題顯現出來,否則像兼顧服務便利性,其實可以整個拿掉的,如果需要有平衡,搞不好一個主標題就要再稍微處理。
如果是有這個意圖的話,前面的健全資安及隱私,其實是一個面向而已,第二個面向其實沒有出現。
我想回應先前有提到類似的狀況,目前採購法或者是以規格導向的專業進行,這個迭代是什麼樣的形式,提供給團隊參考,後續施行細則……因為不太是這個階段能夠講的事情,但是真的會因迭代在規格上的修正,在採購或將來驗收上會造成一些麻煩,請團隊……
對,或者是12。
我想echo一下政委,特別是科技提供,現在是三個例子,或許科技會有重大的變化,所以直接列這三個,我建議還不如不要列。
或者像社福有中間代辦的地區服務人員,或者使用者可以再稍微廣義解釋,像機關的承辦人員,像這樣的說明或是將來的細節上要額外說明,不然就是會只落到民眾那一關,而忽略到真正在執行業務的事。
關於使用者的部分,這個是比較一般的說明,但是事實上在應用這一些數位系統服務裡面,其實會包含其他的stakeholders,例如機關本身就會有這樣的情況。
我稍微回應一下設計師的說明,其實一開始在做區域性,像臺灣、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的公共服務設計,所以他們自己在做,他們並不用civic,而是用public,然後有一些事情是在進行,給大家參考,如果有機會的話,也可以promote這樣子區域性的設計,謝謝。
現在一般型的部分,我們政府的態度是什麼?我相信在這部分可以加一點著墨,也就是中性、開放及保守的態度。
我的建議是:是不是加中性或是我們非常保守,一定要匿名、積極一點來開放鼓勵,因為對於設計團隊、研究團隊來講,這個相對來講有相當程度的助益。
或者是我們可以更積極一點,也就是鼓勵或者是開放,因為現在的描述當中,比較像只有主管機關決定KPI之後才可以申請,對於目前商業界的使用角度來講比較不太一樣。
因此,我建議是不是準則當中,有一些政府的聲音是否有「我們允許不允許類似這樣的狀況來申請使用者蒐集情境的資料?」我們可以說很中性,也就是匿名,要同意之後再蒐集。
而這個流程的本身可能會帶來新的洞見與意義,並不是在一開始就可以被預見,因此可以訂定KPI,然後再衡量數位資料是不是唯一的方法?
以目前實務上商業界做事的方法與這樣的敘述上稍微有一點不同,舉一個例子來講,在網站或是數位APP的資料或使用過程中,都已經預先埋好可以偵測的指標或相關的方式,可以去監控整個使用的流程。
各位好,我稍微補充一下有關於數位服務可能的影響與邊際效應,其實數位服務跟存估最大的不同是數位服務可以產生很大的資料,在第13點的準則有提到的是,可以透過資料服務來衡量績效,目前的敘述是以各個機關訂定績效指標的角度去蒐集數據分析的服務成效。
各位午安,敝姓黃,我叫黃仲菁,我目前是台大智活博士後研究員,目前也在台大共同教育中心、清華大學資訊系統研究所兼任教授,資訊系統相關開發的課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