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委員所提到的問題,如果是公法上參與權的話,其實是可以不必考慮民法二十歲的部分,因為立法目的是不一樣的;如果要談民法上交易行為的部分,法務部其實是可以持續去作研究。
就我所知道,法務部於民法上次在修總則的時候,這也是議題,那個紀錄都可以找得出來,都有討論過。
是不是二十歲才符合?像現在的教育水準等等,是不是有降低的可能性,其實長期以來都在討論,沒有終止過,很多學者也都有在做討論。
現在公投法規定投票權是十八歲,可是憲法規定你有投票權是二十歲,被投票權是二十三歲,所以不同法律立法目的或者背後所要呈現的年齡,確實有所不同。
但是,因為民法是一個基礎,因此很多的法律會跟著民法而來,但是也不一定,民法當中結婚年齡就不是二十歲,結婚年齡男是十六歲、女是十五歲,結婚年齡不一樣、訂婚年齡也不一樣,所以不同的地方,年齡規範是不一樣。刑事法裡面,刑事責任能力就變成十八歲了。
另外,二十歲以下,七歲至二十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下是無行為能力人,他不是不能做交易行為,而是要有法定代理人替他做,或者是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這個是財產行為的規範。
年齡當時的設定,大家知道民法當時制定是民國20年的年齡,以那時的時空環境,認為滿二十歲,教育程度、成熟度認為是合適的,因此才規定二十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來做法律行為。
剛剛葉部長所講的交易安全保護以外,另外還有表意人意思表示時,也要受到保護兩者間去取其平衡。
法律上年齡的規範都有它的目的,其實光一部民法裡面,有關於年齡的規定,剛剛講二十歲有關於行為能力的部分,主要是財產行為當中的規範。
目前已經有一定的機制在運作,而且永續會的委員也有一些是新任的,他們現在也積極處理,所以要做整個移轉,幕僚作業移轉比較容易,但整個架構,就委員的部分,恐怕還要做比較細部的討論。因此,今天是不是先做初步的交換意見,今年永續會的時候再來做比較細部的討論跟決定。
因為今年永續會大概要到下半年才會召開,今天提出建議移轉到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意見,是不是就把它納入今年永續會委員會充分討論後,看看大家的意見如何,再來做權責或工作重新分配。
其實在去年院長上任後的第一次永續會,委員在事前也都有一些意見的交換,認為如果全部把永續會後續的追蹤放在環保署的話,或許跟整個全球化的目標不那麼一致,那時希望永續會陸續在各地舉辦座談會,跟大家來做溝通,溝通的過程,青諮會的委員是有參與,但滿意度不是非常地高,所以委員那一天跟我提了一些意見。
各位委員好,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總共有17大項、169小項,確實範圍並不只有在環保議題上,是屬於包容性成長的全方位內容。因此,在上次青諮會洪簡委員也有提到這個問題,希望跟我有個對談,所以後來有3位委員到國發會,我們也做了充分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