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這邊寫的「國家賠償責任」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決策的人要負責,這負責不是國家賠償法裡面簡單的負責。因為國家賠償法是要算實際受的損害,而這個國家賠償的法……
一個人沒有辦法講話,很難計算出實際的損害。除非有一個懲罰性賠償,去懲罰國家亂來,不然沒有意義。
國賠只是置詞而已,因為國賠是要損害計算,如果一個人沒有辦法說這樣的話,損害是什麼?是一個人的損害或者是整體的損害?如果是非常重要的訊息、是需要每一個人都知道的時候,國賠只會對相對人算出損害的值,然後再去作賠償。
對。
但我剛剛有提到,我們公司所host的內容是受美國法律所保護的,因此個案上究竟實際會是怎麼樣執行,會不會超過二十四小時,我覺得還是不能排除這樣的可能。
如果有法院命令的話,要移除所花的時間可能不到二十四小時。
「危害擴大」也要看違法情況,或者是違法是需要很明確的,我們不要講違法,只要講到違法就是有法院判斷。
這樣很清楚。
按照符合所有條件之下。
如果法院判斷是要移除,我們會按照既定的使用者規則,也就是使用者條款,透過法院的司法互助,我們的法律是美國保障的,我們只要拿到美國法院的命令,我們要移除,那個是按照法院規定。
我們有沒有考慮到法院?
即便品質很好,我們也不認為行政機關有這樣的權力對網路上的言論內容,有絕對的權力去控制品質、價值。
中選會認為不實資訊的內容,每一個都不符合我們的法律判斷,所以我們非常懷疑行政機關可以有這樣的權力,不論舉報的品質如何。
中選會!對不起,讓我非常大聲講一下。
如果今天講的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基本上所有意圖使人不當選的舉發都是政治目的,所有這樣的內容也都是政治言論,我們很難作判斷,如果今天中央主管機關、政府在這個可以對政治言論判斷的話,我覺得這個是對言論自由非常大的殘害。
我們發現臺灣的行政機關在運用法令的時候,常常過度延伸,這個是我們非常關切的,這個是傳染病。
現在看起來中央主管機關是要得到這個權力去評價這樣的內容。
如果法律規定是這樣的話,我們只有在二十四小時移除的責任,或者是停權?
如果這個法律通過的話,也就是「傳染病防治法流行疫情」的不實資訊,我們必須要移除,但是我們當時看的時候,覺得非常牽強,所以我們公司就ignore。
我們舉一個例子,我們之前收到衛福部的例子,衛福部曾經跟我們要求要移除一個內容,這個內容是有關疫情不實資訊,內容是ETtoday的報導,說臺灣現在的「健保將會納入比較好的愛滋醫療法」,這個報導有提到因此可能很多外國人就會湧入臺灣,他們認為這個是對於疫情不實資訊,要我們移除。
……這個是不是違法?
完全反對。這樣的條款是賦予行政權對於網路言論、內容做價值判斷的權利。違法通常要法院判斷……
至少60天。
當然,有具體文字出來之後60天。
每一家公司內部的程序不一樣,至少有一個很確定,我們都是外商公司,我們的法務也不一定都在臺灣,這個東西是需要很細的法務去盤整,然後去檢查到底是什麼,如果沒有文字,其實法務同事也沒有辦法做這樣的工作,下一次來也是講原則的事,這個沒有交集。
如果照唸的話,會留下嗎?
我們可以拿到文字嗎?
但一樣沒有很完整的討論空間,也不是之前討論或是委員會討論,而是黨政協商的時候丟出來,你一言、我一句,就很像要把大家言論的空間做一些限縮,讓平台業者的經營做一些限縮,我覺得這個可能不會是適合的做法。
因為現在增加的東西是完全新的,在任何的討論上都沒有出現過,尤其對平台業者增加責任。
回到剛剛提的,今天這樣子的內容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之前完全沒有討論過,現在加的東西並不是加一、兩條或一、兩個字,而是加新的,對於行政機關增加權利義務、對業者增加義務,並不是一、兩個字可以打發掉,因此我們並不覺得這個是交給立法院討論,如果正辦的話,行政院可能要把院裡面的東西拿回來嗎?
打斷一下,我們非常堅定的是,只要有侵害到言論自由、商業自由的,我們都不太支持。
現在排起來是有可能讓別人誤解,也就是第1項第2款,符合第2款的時候,如果沒有做的話,就會有第2項的……
我想跟主管機關應該沒有任何關係,現在還在講私權行為,應該不會有任何主管機關在裡面的問題,只是現在的第2項,現在是要講第1項第2款?
我想請教為什麼只有三家業者?如果關乎內容是全部平台的話,這會有一點偏聽,而且三家都是境外,不曉得當初只邀集三家境外業者的目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