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是非法漁槍。
如果不是的話,就看在哪裡,看用什麼東西去釣,適用的東西可能不一樣。
在那個地點釣魚是不是漁港,是不是漁港的範圍,如果是的話,就要用漁港法第18條,如果不是的話,那就用另外一個。
有沒有在漁港,然後不在第222條裡面?
就不在第222條裡面?
另外一點,漁港才適用漁港法來處理,問題是二類漁港有很多我記得是沒有公告是漁港的,是不是?
另外一個很大的是二類漁港的部分,漁業署很希望各縣市政府來,因為依照漁港法裡面的規定,開放、不開放都在縣市政府,他們為何不開放,這個是他們最重要的問題,因此是需要各縣市政府來說明。
我有一點意見,岸際是更複雜的議題,因此我們回歸他們的訴求,以漁港為主,漁港分為一、二類,我想他們比較有興趣的漁業署9處只開放兩處,為何剩下的地方沒有開放?
當然很多就近的東西,我們也是執法機關,因此直接處理。
漁港的治安是當地轄管的派出所,雖然我們各漁港有駐地,但我們的權責就是剛剛處長所講的那樣,基本上我們對於漁港管制的檢查就是救難為主,並不是漁港的治安是我們直接處理的,並沒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