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
再者,有關於廣告不實的問題,我們想說如果是要揭露單價,一定要標示清楚,是屬於總面積的單價,又或者是主建物的單價,所以第二組建議兩個都一起標示,但是這種標示跟廣告並沒有強制性,並沒有說廣告一定要揭露,這個兩個單價。
剛剛大家有談到一個問題,什麼是主建物的面積,那是現有法規上的名詞也可以在圖面上顯示出來到哪一個範圍;大家有提到淨面積,但因有很多不同的解讀,因此現行是做不到的。
第二,同時揭露主建物面積的單價,主建物有一個面積,總價除一下變成是主建物的單價,這個要同時揭露。
第一個命題當中,我們希望揭露總面積的單價,先把車位的部分扣除,扣除車位的面積跟總價以後的總價去除以總面積的單價,這個是第一個要揭露的。
在資訊揭露的部分:
我代表第二組來總結。
事實上公設的裝修代價是很高的,我們請代銷公會的王總經理來跟大家說明,謝謝。
在那時王司長也回應如果有不合理的部分就加強查核,當時王司長也跟我說還是有很多理性的建商,我以前在工務局服務過十年,我會站在政府及建商的立場讓公益和利益能夠取得平衡。
另外,我要跟大家作善意回應,現在公設增加有一部分的原因來自於剛剛所講的,我們沒有買車位,但是分攤了車道,這個是有一點不合理的地方。我記得在一、兩年前跟地政司王司長有作善意的回應,汽車的部分不要只賣2.5×6的部分,我們把部分的車道或全部的車道攤進去,核算的結果,如果以車位的面積以2.5乘以6再乘以1.8,增加0.8的部分,就是車道攤過來的,公設的負擔就會降低,因此我代表公會給大家善意回應。
所以大家不要一直怕公設比,如果是合理的規範,公設比不要當作洪水猛獸,我們看我們大樓的屬性,在公設的配置方面會多作考量,這個是我必須要跟大家說明的。
像游泳池如果是在戶外,那是在法定空地上,建商增加投資,但不算公設。但是如果蓋在室內,那就會變成大公的一部分,這個要跟大家說明。
第二,我們還有一些額外的公共設施,比如我們要規劃管委會的會議室,規劃健身房及宴會廳,這個也會增加一些公設,但並不是每一棟大樓都有,而是根據大樓定位的屬性來決定項目和規劃水準。
還有法規的變化,原來規定每150平方米地下室要有一個汽車位,現在是150平方米也要有一個機車位,另高雄還規定機車位至少要有戶數的1.2倍。也就是除了要有一個法定汽車車位外,同時要有一個機車位,這個是很嚴苛的,地下室一樓的機車位,沒有用車位去賣,當然就變成我們的公設,這個是我們的公設比會增加很重要的原因。
大家記得92年以前,大樓的公設比約25%,因法規的改變公設比一下子增加了5%出來,當然這個是一刀兩刃,公設增加了,相對品質也提升了。
第三,我們的機電設備空間,包含了安全梯、緊急升降梯、特別安全梯、排煙室及管委會的使用空間,也不得大於當樓層面積的15%,臺灣的消防法規是全世界規定最嚴謹、嚴格,讓建商真的是難以應付,但是我們走到香港、新加坡及美國去看,我們看消防臺灣是規範最完美的地方,也就是這一些規定讓這個安全逐步落實。
第二,有關於梯廳加陽台不可以超過當樓層面積的15%。
我們的梯廳的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面積的10%,同時也讓我們整個梯廳的通道都達到2米寛度,如果你到香港及很多地區可以看到步道是1.2米,我們在審議委員會討論了很久,這個是生活品質必須確保的部分,他們不願意把2米縮小。
我們知道法規是為了讓我們的居住品質可以提升,這是政府這幾年一直在努力的事情,尤其在民國92年新北市大囍市發生大樓火災,當然有人生命因此損失,因此那時有很大的改變,也就是修改建築技術規則第162條,每一個八層樓以上的大樓,必須有兩支的安全梯,所以那時將第162條全部翻修。
我很直覺的第一個問題是,大家好像認為公設增加了很多,是為了讓建商降低單價,但是我必須為政府單位及開發商做一點澄清。
我是不動產同業公會的常務理事,剛剛拜讀了很多大家的意見,,我代表開發公會來向大家說明。
大家早,我是不動產開發公會的常務理事郭敏能,今天很高興看到這麼多朋友,地政司、內政部及台北市各位代表來參加這樣的會議,我們希望能夠多多瞭解大家的想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