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公投議題是否有違憲的問題,其實在第2條第2項序文已寫得很清楚了,全國性公投,除要依憲法外還要符合公投法的規定,才可以來進行,就是在憲法、法律架構下的公投來進行,換句話說,如果公投議題有涉及到憲法的規定,我們會進該事項是否屬於直接民權行使的範圍進行審查,換言之,我們不做違憲的審查,也沒有這個權限來做違憲的審查,我們只能說這個公投案,是否為憲法及公投法規定的架構下,適格的公投。
我是中選會法政處處長賴錦珖,不好意思,之前沒有跟林老師對話,之前的表達是講我們對人權的疑惑,其實並不是很精確地描述,人權的概念是比較上位的概念,比較原則性、範圍很廣泛的概念,我們的審查並不是來做違憲的審查,我們的審查是就哪一些題目適合做公投、哪一些不適合來做公投的,我們是來審查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