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但是比較不會買單。
從法定的期間,其實是五年或者是七年,時間是很長。只是內部的時間管理要稍微快一點,所以通常以我的經驗,如果有一個中央部會說這一件事是要審慎,其實執行單位願意停下來。
因為公司現在的急迫性要拿稅單了,我們是不是用一個正式的公文給政委您,副本給國稅局,告訴他這一件事其實是涉及法令解釋的,是不是不要急著給我們稅單?我們用這一種形式……
最後決定是不是能夠仰賴對於數位經濟最瞭解的唐政委能夠多……
有一個不情之請,我其實一直跟財稅單位打交道,就像政委所說,以過去經驗來看事情,以我的經驗,如果這一個案件只找執行機關或者是財政部的話,他們會偏不是數位經濟的角度在思考這一件事。
我們認為核心應該是性質定性上是「類貨幣」,應該這才是最關鍵的。
勞務的提供單位是有人幫忙蓋房子,最後有人住了房子,所以就結束了。然而比特幣是這個幣值1元比特幣,可能賣掉之後拿到比特幣又來換美金或換什麼,所以比特幣本身算另外一個幣別的概念,跟貨物習性完全就……
基本上我們認為是很多交易計價的累積,本身並不是交易的標的,因此我認為這個才是最大的關鍵,像我們今天要課營業稅是有買到稅是從上游製造商賣到大盤、賣給中盤,之後零售在我的手上,消費者是最終的消費者,而這一個故事就結束了。
……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可以參考第7頁。
主要是會拿來做很多計價的基礎,我們有一個比較仔細的貨幣(翻找資料中)……
因此我們在想比特幣也有可能可以採這個模式,其餘比特幣本身的性質,參考前面兩個,來說這個並不是課稅的範圍。
還有另外一個針對買賣沒有印股票股權的這一件事,也引起很多疑慮,其實股權誠如政委所說,因有公司法解釋,因此不用對股權定義,就說股權不是貨物也不是勞務,所以不用課稅。
對。
它是一個函而已,因為自己基於稅務的主管機關就做這樣的解讀。
不是法律。
所以財政部就進來講說債權不是貨物跟勞務,所以就不用課稅。
……應該這樣講,營業稅法針對金融商品,叫做「衍生性金融商品」,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他們會講說什麼叫做衍生性金融商品。舉一個例子:這是債權,像我公司外銷拿到100萬美金的債權,可是我現在急著用現金,但是債權有三個月會付我,我會把債權賣掉,雖然也有銷售但不要課營業稅,這時有沒有誰要特別、哪一個機關講什麼是債權,其實不用。
就不會課稅。
營業稅課貨物跟勞務,所以財政部或者是執行機關會想說這個是貨物或者是勞務。
最後的結論可以看到第10頁,廠商的關鍵在於要不要課營業稅,關鍵在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是「貨物」跟「勞務」,比特幣虛擬貨幣是不是應該當作虛擬「商品」或「貨物」,以上說明。
簡報第8頁,影片裡面也有提到只要透過比特幣就多了兩次課稅。
簡報第7頁,我們也要讓國稅局的稽徵單位知道我們是偏「貨幣」或貴金屬架構,並不是偏「商品」。
簡報第5頁,目前從財政部的高度來講,解釋令當初是針對一項遊戲軟體的點數,他認為這是虛擬的貨物,但是比特幣我想政委非常清楚,其實一直在做交換的,貨幣性質是比較重的。我們看財政部的其他解釋,也不是所有的銷售都要課營業稅,並不盡然,像有一些股權跟債權,這並不是貨物也不是勞務,因為營業稅是要課貨物跟勞務,如果點數就想像成虛擬貨物,那也叫做「貨物」。他們沒有處理過這一種新的東西,既然認為「虛擬」就課稅,就會變成這樣。
簡報第4頁,後面的四大附件都是藍色隔頁,給其他的長官們來參閱。
簡報第3頁如剛剛所說的,有分成國內與國外。泓科面對國內的消費者,國稅局目前要開稅單了。泓科跟國外要資料,其實是泓科跟國外這一端要資料,變成泓科如果賣1萬元的比特幣這一端課百分之五,跟國外買要課百分之五,換來換去每一次就是百分之五,本金大概就不見了。
是的,大概是這樣。
因此,業者有一個急迫性的訴求是,政委是否有一個可能性,能知會財政部說,這是屬於政策或是稅法解釋的東西,第一層的機關是不是可以等政策釐清之後才啟動開稅單……
再來,因為我們現在碰到的主管單位不太一樣,財政部是在作稅法解釋,可是現在第一線的壓力是台北國稅局,就是課稅的單位,那麼課稅單位跟我們溝通的時候,就把比特幣當作是虛擬商品,每交易一次要課5%也就是換十次就課50%的概念,所以現在準備是課稅跟開稅單。
其實很厚,下面都是附件,真正的內容是十頁而已,第2頁是我們的簡報有分為比特幣的操作模式,我想政委很清楚。我們有寫到其他國家的課稅規定,及國內目前可能的國稅規定,這其實是很新的,財政部沒有很明確的立場。
我們準備十頁的簡報,每一頁翻一下好了。
政委,我是會計師,我想說我們之前其實比較能夠理解表達的,大概都在影片內。
政委、大家好,我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許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