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這個提出來的部分,牽扯到後續民航局有一些具體的規劃,我相信有一些考量點,專章完了之後,有一些規則出來,這一些產業才可以開始蓬勃發展,以上分享我的定義,謝謝。
所以像剛剛講到噴灑這一塊,剛剛組長有提到十項的操作限制,其中一個是「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不得攜帶任何危險物品」,但民航局的危險物品有九大類,第六類是毒性物質、第八類是腐蝕性物質,以這兩類是農業上的專業,也就是農藥、肥料,也就是將來要用無人機來做噴灑的項目當中,這一些部分是否符合了所謂的毒性物質,又或者是腐蝕性物質,這個又牽扯到管理規則。
其實這個法制上除了我們今天談到的這個民航法專章的問題,實際上會牽涉到後面的一些管理規則問題。舉例來說:我們今天談論到農業上的發展,事實上在民航法裡面我們有定義了「民航運輸業」、「普通航空業」,普通航空業又有一些業務性質,好比像噴灑的部分,像勘查或者監測的部分,這一些議題都是現在無人機所能夠去做的。所以無人機將來運用在這方面的產業上,事實上會影響到其他的這一些管理規則。
要兼顧本來民航產業完善的安全發展,也就是繼續持續下去,又要讓相關無人機的產業,不管是玩家,又或者是技術性能發展的相關產業,這就是平衡點,如何在法制上落實,因此現階段民航局就是在做法制上的推動。
實際上我們講無人機這一個議題,其實在2004年,甚至更早以前,也就是民航造成一些法制上的問題,在國際民航組織及會議上有聲音出來。真正把這一個議題變成很普及,也就是大家關注的最近五、六年間,也就是所處的這個時間點大家在討論法制,並不是只有我們臺灣有這一個問題,其實在世界各國因為國情條件不一樣,所以大家考慮的點都不太一樣。所以就會變成有些國家在某些點上比較鬆,有一些比較緊。
主持人、政務委員、各位長官、先進大家晚安,我是開南大學空運管理系的盧衍良,很高興來到這邊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