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提案人提到「調度」是上對下的意思,「指揮」有沒有?我相信各位會覺得「指揮」也有,跟你們的隊長、小隊長、局長、分局長有沒有不一樣?這個大家各自解讀,但是以我擔任檢察官十五年的角度,我認為這個是從業務分工,而不是從行政組織的隸屬,我覺得要從這一個角度出發,就不會好像老是怎麼樣。 如果檢察官做一個不合理的要求,而你完全不能回應嗎?我相信不是這樣子。
另外,接下來跟大家報告,如同一開始跟大家分享。我針對提案人所提出的疑問,我們逐點跟各位說明,其實這一個條例是依照「法院組織法」來規定的,第76條第1項的規定是「檢察官得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法官在辦理案件時一樣,第2項更明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另定之」,所以才會有這一個條例出現。
一開始政委說「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到底是要廢止或者是修正,其實我們討論了非常非常多年,其實草案曾經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我沒有對剛才提案人所提的點子有任何不敬的意思,他說不合時宜,為什麼是推事、縣市長為什麼還是受指揮,那些我不多作解釋,在草案當中都已經修正過了,我就不再作任何的回應。
大家早,我今天用點「評點子」,我不知道這個idea是好或不好,這個是政委的「提點子」會議,剛才提案人提的點子我來作簡單的回應。
最後,如同政委所說的,今天政府就這一個法令如何修、配套,我想整個制度面的規劃,都希望在修的同時,是讓國家一直往前走、越來越好,而不是修了以後,卻產生很多不該出現的問題,簡單報告,謝謝。
沒有關係,我想在政委主持之下,大家可以儘量暢所欲言。而且我今天穿得太正式了,我今天出來的時候已經被委員虧,他說:「你穿這麼正式做什麼?」,我來的時候,發現我今天穿得太正式了,不過沒有關係,委員幫我補一句說這樣可以展現我的專業度,可以把我擔任檢察官十五年來跟警方一起合作辦案的經驗來跟各位作分享。
為什麼會來?因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目前是法務部檢察司主管的法令,我是承辦人,我從來不排除跟警方的好朋友們來討論這一個議題,因為或許大家跟我討論完之後,就知道「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這麼好的檢察官來用的話,結果會是會不一樣的,我跟大家講真的,今天制度批評一定是有人沒有用得很好,但是制度面一定要修正,我想是整個配套(笑)。
政委及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王鑫健,我今天很榮幸能夠來到這邊跟大家一起討論這一個議題,如同專委所說的,像刑事局的張科長,像在政府主持的會議我們討論過相當多次。
其實我們長久以來都是用「函請」。
去年2月1日送到立法院審議以後,後來因為去年3月適逢大家都有聽聞的憲兵搜索事件,所以我們有撤回,現在是要搭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一些條文來作修正,我們會一併提案並函請立法院來審議。
所以,這個條例在104年最近的一次,行政院前政委蔡玉玲主持的會議上,行政院法規會也強調因為這一個條例是「法院組織法」第76條第1項、第2項所所授權規定必須要存在的,在沒有任何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應該要廢止的原因跟事由狀況之下,應該要存在。相關的修正草案都已經提出來了,我們也將連署人、提案人所謂不合時宜的用語都修正了。
我敢保證各位聽過「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但是很少人聽過「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這個法律,重點在於這一個條例是在規範檢察官於第一線指揮司法警察來偵辦案件時,我們所用的一些細節性、技術性的規定。
會議資料第21頁第一組跟第二組裡面的一些問題點,都是一些提案人跟連署人提出來他們所認為的部分,但是事實上在6月2日當天也有在會中報告,其實他們提了很多的部分都是有所誤會,而且事實上有很多部分是要修正「刑事訴訟法」。
還有就是部分警方同仁可能在執法的時候,對於相關的法令,他們掌握不夠透澈,所以這個是為什麼現在的刑事訴訟法……大家都聽過的這一部法律,之所以為何還是規定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的原因,這是我剛剛跟各位報告的諸多問題。
可是各位一定會想到說如果要廢除的話,為什麼廢了這麼久都還沒有廢掉?因為事實上警方本身自己有很多的問題,可能是素質……當然有的很優秀,但是也有參差不齊的部分。
這一個議題是「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尊重警察工作之專業,共同營造我國精緻司法的願景尊重」,其實跟各位報告這一個議題警政署提了非常非常多年,其實在6月2日當天的協作會議到場,大部分對這一個條例有所爭執的也都是警方同仁。
主席、各位與會長官及代表大家午安,我是法務部檢察司的主任檢察官,我並不是法務部的PO,我們PO下午有事請假,所以我這邊只能就會議資料第21頁第九次會議協作成果摘要的部分來跟各位簡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