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明後續狀況嗎?
接著是加強臨檢跟加上刑期,差不多是這樣,以上報告。
有關於代駕的部分,會酒駕的人是單方面,有一些人是常常需要喝酒,會需要計程車或者是代駕,政府可以補助代駕的人,讓他有打工的機會,也可以讓社會上酒駕的案件變少。
在這一個場所喝酒,餐廳或者是喝酒的場所並沒有盡到宣導酒駕,又或者是沒有去做酒駕防制時,是不是應該要負上酒駕責任?或者是借車的人、賣酒的都有連帶責任。
有關於健康喝酒,像之前第一組講的「他律」,也就是有關於連坐法,喝酒的場所應該要有行政罰,因為刑罰的精神是「個人造業個人擔」,像菸害防止法,在餐廳裡面抽菸,會被罰1萬元。
再來,由交通部宣導反酒駕的文化,另外還有健康喝酒的文化。像我自己本身也很喜歡喝酒,但是我喝酒從來不酒駕,我如果要出門的話,像羊肉爐、燒酒雞都不碰,如果我知道要駕駛或開車,我不會碰觸酒精。
我們如何嚇阻僥倖的心理?一開始還未肇事的時候,第一次酒駕,我們讓他加重刑期,並不是罰金或者是關一、兩個月,也就是一開始有震撼教育的感覺,也就是第一次酒駕就要加重刑期,產生不能酒駕的心態。
我們抓到酒駕之後,如何處理它?也就是要避免有僥幸的心態,酒駕的人不一定是酒駕成癮,但是最重要的是會有僥幸的心態,也就是只喝一點或者是只開一點的路,又或者是路上沒有人,開一下、沒有關係,但是法官只判一點,就是這一種僥幸的心理,而造成會有試試看、賭賭看的的心理。
接著提高強制險的費額來增強受害者強制險責任金的部分,像酒駕被害者致死的話,一條人命只有賠200萬,如果臺灣一條人命只有200萬,這樣對嗎?好像不太正確,因此我們希望強制險的部分,針對酒駕的人提高強制險的金額,然後提高責任補償金。
像酒駕者也許沒有肇事,只有酒駕,被抓到的時候,其強制險是否要加倍或者是要加多少錢,也就是讓每一年的汽機車強制險因而多付。
但是我們應該說看刑法歸刑法,與被害人如何和解,這個是私底下的事,但是以政府公權力來講,應該要賦予他懲罰,並不是因為賠了錢之後就不用被關,好像是只要有錢,就不用坐牢。
重傷或致死,因為有法官考慮到加害者可能跟被害家屬達成和解,而法官就考慮這樣子,然後幫他減刑或者是緩刑。
像法官輕判決會不會造成加害著僥倖的心理?這一次酒駕被抓到或者是酒駕肇事,只被關個一、兩年,或者是只被罰幾萬元,這種低程度的懲罰,並沒有震撼跟嚇阻的效果,而造成其僥幸的心理,反正怎麼罰都是這樣子而已。
接著,加害者脫產的部分,加害者的第一時間,像我們早上有提到應該依其收入的比例、自償比例,也就是對被害者負一定的賠償(責任);又或者是拒測、罰金,應該依其財產比例來做罰責(制定)。像之前賓利的車主,罰9萬,對他來講是九牛一毛。
接著是加害著,如果酒駕已經發生了,酒駕並不包括所謂的酒駕肇事者,我們還要分酒駕肇事跟未肇事的部分,現在的問題是當酒駕時,不管有無肇事,我們的法官都是輕判,法官會不會因為法官的制度或什麼,他們遵循前面的判例,又或者想要把這一個部分處理掉,所以只是找一個前例來做判決,並沒有很深入嚴重這一個加害者應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又或者是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像豪媽媽是如果要去復健或者要申請,通常都要帶著豪哥親自去醫院,並沒有辦法代為處理,是不是可以提出殘障手冊,也就是以案例的模式,不用一定要本人親自去做處理,而是由家裡的親人代為處理,才不會推來推去。以上是受害者的部分。
政府要瞭解跟判斷這個案例的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為何及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而符合的程度在哪裡,不符合的問題在哪裡,又或者是未來是否符合。
接著是有關於經濟方面的問題,像豪媽媽在出事前,她可能有房產跟存款,在出事之前並不會被列入低收入戶的標準,但是出事之後,這一些東西會越來越少,但是還要申請低收入戶,而政府又會以出事時的標準去判定不符合低收入戶。
民眾發生這樣的事,第一時間是慌的,我們並沒有那麼專業,也就是有什麼問題找哪一個政府單位,政府是不是比較有溫度、耐心的綜合窗口,就像市民轉銜或者是報案轉銜覺得現在有需求了,是不是可以打電話過去說是不是有哪方面的需求,然後單一的窗口再幫他做各部會的處理。
接著,受害者也許本身在出事前,可能有負擔一些所謂的房貸、學貸之類的,但一旦發生狀況的時候,可能經濟能力歸0,但是這一些東西還是加諸在照護人的身上,而照護人有沒有反應的窗口?要照護病人、東奔西跑,去跟銀行收,而政府也沒有辦法在這個部分給予(補助),好比跟內政部或者是跟誰反應,但是這個單位踢到那個單位,或者是那個單位踢到這個單位,我反應的問題有沒有相match,也不知道。
社會住宅的部分,如果遇到狀況了,也許抽籤抽到政府補助的社會住宅,但是對於該照護病人的照護設施是否完備,或者是提供一個地方去待,並沒有真正幫他做到什麼東西,而這個病人需要怎麼樣的設施、看看有沒有考慮到這個部分。
醫院對這樣的案例,也許他們覺得棘手,沒有辦法支援這樣的病人,這個病人比較是短期性的,並不是長期性的,他們需要復健,醫院比較不會支援這一個部分,會有一種心態是希望趕快結束,講直白一點會覺得是你的事,只要趕快結束掉就沒關係,能來復健就來復健,如果不能復健,有困難,那就乾脆不要來,就是這種模式。
再來,豪媽媽一個人要照顧豪哥,還要負責生活什麼的,但是她一個人有辦法二十四小時全部照顧她嗎?沒有辦法。最近政府有在提長照的部分,所以居家及長照對於這一方面的能力有沒有做分配?這個部分好像比較不足。
還有醫療(問題),酒駕(意外)是從天而降,而沒有辦法預料什麼時候遇到酒駕,當遇到酒駕的時候,也許有存款或者沒有存款,酒駕沒有死就算了,我們都講死掉就算了,如果沒有死的時候,後續的醫療跟生活上的部分,我們會面臨越來越難生活,因為可能一開始有存款,可是要照顧這一個病人時,你的錢是越來越少,甚至沒有辦法去工作,你要去賣你的房子、你要去賣你的股票及基金什麼的,把它全部弄在他的身上,這個會越來越難受;但是我們的政府沒有對這一個部分去做到支援,又或者是支援很少。
像剛剛豪媽媽所講的,酒駕受到傷害致死或者是受傷的情況,大部分的人都會聚焦在於加害者,受害者在於社會福利方面,可能像國家、政府在這一方面並沒有多加著墨,因為已經受到傷害了,還要去照顧受傷的人,還要分心去請律師或幹麻,然後法扶去反應,也是都沒有什麼效率,反應了很多次,都沒有得到一個處理,這個是在法扶的部分。
第二組分為兩個部分,就是加害者跟受害者,我們來討論跟處理。
我同意。
我們現在講說要有一個嚇阻力方針時,某一些學者卻說應該要從教育面及什麼方面去根治,但是根治方面卻沒有好好研究如何根治,只是嘴巴上講講說要教育,但是怎麼教育呢?謝謝。
我們上課都有上過社會課、道德與倫理及公民課,是不是可以在這一些學校教育課程中去教育從小到大對這些有共識,並加強其教育,然後再帶入到家庭、社會。
我們把酒駕、性侵及虐童拉高跨部會,我們針對環境、教育及家庭方面,今天與會者有看到內政部、法務部及家童部,教育部是不是也應該要出來說針對於酒駕的這一些東西,應該如何就教育方針上來修改。
我的鞭刑提案內容很強調處罰犯罪人身上的時候,也可以有嚇阻的效果,其實我提出鞭刑並不是在於要處罰他,或者是要讓我們發洩,主要是嚇阻再犯,這個是我提出的理念,謝謝。
這三種犯罪人的再犯率都很高,我們的刑法、犯罪人有無約束能力、有無比較急迫、有效地約束能力、恫嚇力。
我們可以想像一個小朋友未來有無限的可能,不管是女孩子或者是小朋友或者是任何人,我們面對性侵時,我們面對的是陌生人,不知道其身體有無疾病,又或者不好的習慣,我們(雖然)不認識他,但他卻侵犯我們的時候,沒有任何的仇恨,只是在於他自己本身的需求,而我們就要被迫受傷。
這三種被害人都是屬於弱勢,在社會上可能當下沒有辦法預防及自我保護的情況,而被迫受傷。
我們認為這三種的犯罪人,其實被害人都是所謂「隨機」、「不確定性」(犯罪),被害人對於加害人的傷害,幾乎是一輩子的傷害(痛)。
大家好,我是酒駕累犯、性侵犯、虐童追加鞭刑提案者,我的出發點在於性侵、虐童,追加到酒駕累犯。
大家好,敝姓溫,我叫溫義葆,我的匿稱是「葆爺」,我在電子廠上班,我是本案的提案人,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