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這邊有替其他部會做類似於標準嗎?
剛剛您提到的預算規模是其他機關或者是像您專門負責小編的情況下,還需要花費這麼多力氣嗎?
預算的額度?
您剛剛說像「圖文不符」的部分,政府單位目前有哪一個機關?
像初音那樣嗎?
您剛剛提到一至三人的人力是足夠嗎?
您能推薦政府某一個臉書,而是司法院特別參考或者是交流意見嗎?
所以其實我們應該設定這一個臉書政策目標是什麼。
我不要以那個為好榜樣,因為事實上我的設定最初有想到「公道伯」,可是因為我們要在司法領域創造出一個「公道伯」,其實有一些客觀上的困難,因此是否有退而求其次,有沒有辦法用發言人的型態,但是政委您覺得這還不是很成功、很值得效法典範的話……
不過看起來國防部發言人的臉書也沒有達到政委提到的……
因為比起一個純然的第三方,擔心公信力會受到社會上的質疑,也就是憑什麼來代言,所以有沒有可能這個是初步有可能可以繼續去評估可行性的方法?
只是初步討論,可能還沒有跟處長討論到,有沒有可能參考比如總統府或者是行政院或者是國防部,也就是設立一個發言人的臉書,而發言人本身其實是既官方,但是又可以切割的角色,實際上真正經營是我們第三方來經營,但是可能是灌上發言人的名義,有沒有可能是可行的方向?
我們現在思考的是,司法院如何建構非官方臉書。
比我們預期得好,但是效果也沒有真的好到那麼好。
首先要講的是,Facebook是努力,但是還需要更努力經營,因為比起一些知名的Facebook,粉絲數大概就三千……
所以是要用這一個方式來處理現在在家的單機作業系統?
不是原來的那個。
他是說偵查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