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其他會危害到個資法會評比,那個網站的平台也會給大家看,讓大家知道目前這個地方有哪幾具獸鋏在使用,也是給大家警惕。
有關於資訊透明度方面,站在法律人的角度來講,有使用就有需求,有禁止對於一些有需求的人沒有辦法照顧他的需求,如果有個平台把有需求的人,根據需求來寫成申請書,並且具名、真實姓名及需求行為,還有需求行為的時間、地點送給主管機關來審核,當主管機關到現場去審核,確實是符合事實的話,我們會核發給他一個許可,同時也會把所使用的獸具上傳到網站去。
野保法第21條裡面也有提到農民可以用來使用,像可以防治農林作物或者是水產養殖,符合農民的需求,其實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像剛剛台東縣的賴大姐一樣,我非常欣賞賴大姐,因為在107年5月21日的時候,曾經到屏東縣滿州縣來分享,在台東使用電圍網的效果,其實賴大姐的講話風格非常簡白有利,我非常欣賞她,她個人非常支持我們個人的做法。
有關於獸鋏的使用,其實在動保法第14之1條有提到不得使用,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也就是地方主管機關就可以許可這件事。第14之2條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及輸出,這個必須要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這個是行政院農委會的許可。
有民眾非常熱心,在淺山的地帶有獸鋏,就帶著我們去,我們是主管動物保護法跟野保法的機關,說這個是狩獵許可的範圍,因為最近是排灣族的豐年季,那個地方確實我們許可的範圍,所以其實這個是合法使用的,我們要去追查放這個是傳統的捕獵裝置,放這個獸鋏的民眾是誰,後來確實發現的確是我們核可的名冊之內,完全符合我們的法令,所以其實從這個案件來說,資訊的不透明會造成民眾的恐慌,這個是我的想法。
大家好,我是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科長楊旻蓉,負責本縣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保護法項下事務,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