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問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這一些條款、條例的罰款,這一些都規範之後,要如何執法?飛機在空中飛,人在地上操作,有考照的考照,請問誰來檢舉、執法?請回答,謝謝。
例如八掌溪,我是不是應該把訊息傳給公家機關或者是媒體?請回答這一個問題,謝謝。
我還是回到剛剛緊急救災、勘災的部分,我實際碰過這樣的案例,風災的時候,我被叫去要幫忙勘災,如果這時我也沒有所謂的執照,沒有考過、也沒有登記,我有一台空拍機,這時我是否應該該去?
我補充一下,因為有時救災、勘災是非常緊急、來不及申請的,這時該怎麼辦?請問一下,謝謝。
再來,是不是能夠比照FAA的方式,在草案或者是無人機發展由學界、NGO對無人機技術、應用成立無人機諮詢委員會,例如每一年三次的會議來作討論、檢討?謝謝。
剛才有提到在國家公園有一些禁飛的條件,一直從草案到太魯閣國家禁飛及香港法,我們一直被禁飛。但有很到的狀況是,有一些環保事件、救災、勘災都是被禁飛的地方,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法令是無人機在做救助服務時的相關條例可以列在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