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廢水的專責人員規定當中是要專職的部分,這個似乎有所競合的部分,這部分是不是可以一併納入在修正的範疇當中,謝謝。
這邊是新竹縣環保局水土科,這邊有兩點意見:第一,消防法規裡面有保安監督人員的設置,這個是否也是在本次修正的範疇當中?第二,我們有遇到一個案例,因為廢棄物的部分在指定公告應設置廢棄物專責技術人員事業公告事項第 8 點當中,也就是如果是位於同一個工業區或者是科學園區裡面,有兩家以上同法人所屬的事業,是可以一併設置廢棄物的技術人員,可以不用分別地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