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後還想提一個,剛剛前面講者有提到補償條例,像我們現在也知道森林法的限制,禁止原住民使用土地、砍伐林木的,原民會在 105 年的時候就開始實施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國家公園法同樣是不需要妥協的,禁止狩獵也可以比照補償條例,由全民一起支持、承擔原住民的轉型正義,而不是透過犧牲生態或者是野生動物來便宜行事。
尤其是在臺灣,前面的講者有提到很多族群監測的疑慮,或是我們在新聞上看到狩獵規範都很不確定,或是自主回報有很多瑕疵的前提下,國家公園貿然開放狩獵野生動物,絕對會有損國際形象。
到底文化狩獵或是狩獵本身會不會對生物或者是生態本身造成影響?剛剛也有講者提到原住民有規範沒有錯,但還是有不守規範的案例一直在發生。所以在國際的保育潮流或者是國家公園管理方面,開放狩獵都一直很有爭議性的。全世界各地的國家公園一旦要開放狩獵都會引發眾怒,甚至是抗議遊行,所以一旦開放的話,其實這樣一定會對生態系統或生物多樣性的棲息地造成危急。這是有目共睹的。這是違背國家公園保護野生動物及棲地的使命,像現在美國、澳洲等地,其實國家公園的開放,現在一直為人詬病。
我這裡想要提醒大家,或許也可以供大家參考,在等一下小組討論的時候。像剛剛前面的講者有提到 IUCN 是不鼓勵文化狩獵,IUCN 的國際自然保育聯盟對於國家公園的說明,其實有特別提到即使是要兼顧在地的文化,最重要的前提是,不能造成生物或者是生態的影響。
想回應一下委員,其實動保團體是絕對尊重原住民的文化狩獵權,但是我們一再地強調,文化的狩獵權不等於個人的狩獵權,這個部分其實在憲法已經非常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