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答案是,你自己的單位有多少人,有多少的機子可以自己決定。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其實機制是這樣子的。
謝謝為我們著想。
謝謝。土地跟經費確實目前政府的兩大難題。
所以民航局也在找,像宜蘭的工業區,比如宜蘭有一個新竹科學園區到宜蘭的,他們也很樂意,因為那邊很多場地,因此我們也有接觸,他們那邊很樂意在東部,至少多開幾個區域,我們民航局會努力;但是決定權會在地方縣市政府,當然還有自己的單位,我們還是會去努力來找。
我完全同意。
你剛才提到軍方國防部的,這一塊也真的,民航局說實在是國安優先,不要說航模休閒娛樂,連民航機要飛國防部,大家都同意,國安沒有打折、不打折的,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所以這一塊也讓大家瞭解一下。
像台北市有找航模那邊,所以至少有一個,會不會再有第二個、第三個,其實我們跟台北市、新北市一直在溝通,要能夠找出來,高雄市也是希望這樣子。
因為大家都會知道,正常的時候是ok的,不正常的時候就不知道的思維,因此過去就會比較保守,先給大家知道為什麼這樣,但是比較好的,還是要找機場四週以外的地方。
我要諮詢航管組的意見,其實60公尺也是在機場四週,我先報告,我先講,不代表未來不行,也不是說未來一定行,過去的思維,民航局大概不會同意,但是這不是我決定,或者是現在講了就算了。
航模一起飛就超過了,不是嗎?
但是也可以理解,很多縣市政府很鼓勵,至少花蓮、苗栗是縣市政府出來或者是來找場地,因此就一起努力來找出這一些空間,以上報告。
但是你剛剛也提到一個重點,不要是你的模型飛機,多旋翼在機場室公告,也不會在那邊統一公告考場,也不會影響飛行安全,特別是安全的情況下有這些地方,因此點出的問題我同意是問題,因此才需要跟各縣市政府,包含也讓縣市政府瞭解,高雄市這麼大,有山區、河川地,都沒有合法的地方,我們希望跟高雄市溝通,因為很樂意由無人機來做場地,因此我們沒有辦法回答能解決或者是不能解決。
這個問題是為何民航法無人機通過以後,民航局要這麼多的時間?其中很重要的是縣市政府這一塊,民航局沒有能力去找土地,大家都可以理解,為何400呎以下要公告跟協助協會,找到縣市政府覺得發展這個很正面,希望縣市政府要協助,我們站在台北市天龍國都去想哪一個地方可以玩,真的是超乎我們的能力範圍,因此需要縣市政府來協助。
我知道,所以發票連結上去都是你們公司的項目,只是到底要開收據、發票,我不知道要怎麼講。
這個部分……
基本上是沒有問題。
一般財團法人基金會大概是用作業費的方式就可以了,公司的部分倒沒有,所以為什麼我們前面公司有提到,公司會連結到那五個名詞,那幾個名詞再加上我們委辦,我想不管開發票或者是開收據,基本上就沒有問題。
這個部分請耿簡技回答。
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法律寫在那裡,所以我們條文才會寫在這邊,審查規費是會放在裡面,成本分析的項目也會寫在裡面,這個是按照規定,所以不能自己決定不收,請見諒一下。
這個規費裡面可以有人員差旅的費用,這一項必須要考慮進去,這個是規費法裡面的。
公務人員出差不是你們的人來出差,我舉一個例子,有必要到現場現場去看,假設我是民航局,有兩位要去看,這個時候你規費,像唯一的審查費裡面通包,並不是高鐵費出3,000元的意思,而是這個審查包裝裡面總共要5,000元,要去幾趟也是政府出的,搞不好一趟就解決,搞不好三趟。
可能學科很清楚,那個是在台北市很貴,我們在馬公也開一個,當然馬公或許比較便宜,那個範圍比較窄,可能500到600或者是200到300的範圍。
那個會處理。
直升機的舉一個例子,可能3,000元至5,000元,像模型飛機或許是6,000元至8,000元,會有一個範圍,按照你實際上的評估報這個價錢來備查,未來就按照這個費用去收,因為你自己要財務平衡,民航局只負責技術委託,不做財務上的審查,以上。
其實民航局會慢慢建立外部委員的,剛剛一直在講民航通告,現在至少有四、五個以上,包含收費的基準,我們會寫民航通告。要請專家給我們建議,我們會訂出一個範圍,類似多旋翼的,舉一個例子,25公斤至50公斤的收費,我隨便亂講是5,000元至1萬之間,或者是5,000元至8,000元的範圍內,如果超過這個標準,表示應該要檢討一下。
第2項收費的基準,我想很多專業玩家在這邊,我想25公斤以上,未來要到幾公斤還不知道,大家可以想像以現在來訂每一台收3,000元、5,000元或1萬元,現在訂出來合適嗎?現在訂不出來,直升機的多旋翼,你說200公斤,或許未來訂出來,我們再分等級跟現在等級或許又不一樣,因此我們也有一個評估,這種收費標準,像要25至50公斤的這個等級多旋翼,如果申請合格,我們就會請你報一個要收多少費用,或許25到50,然後再分三個收費,像三個收費或者是兩個收費,比如檢驗,要一個人或者是兩個人的人力,大概多少的時間才能完成檢驗,你自己評估出來投入多少及收費標準給民航局備查。
第二,第18條第1項,我想主持人有幫我講了,有關於民航局審查,那個是政府規定,一定要有規費,政府投入一定要收費,先跟各位報告,這一塊是另外一個法律的規範。
但是我們剛剛講說未來會有民航通告,希望區域性的有一些規劃,很多人申請,那個是行政資源,會互相有一些問題,我們先跟大家報告。
謝謝,主要是第18條,剛剛講支付費用,那個是政府委託兩種,這個是其中一種,因為委託你要付你錢、編預算,所以汽車車輛每一次限制五十輛、一百輛,但是航空的做法,我們是合格的,基本上就符合,因為航空的數量並不像汽機車的概念,只要合格的來申請,我們就會委託。
不用加就可以,因為你來申請,就是一個公司、一個法人或者是財團法人,基本上有成立的公司法章程在那邊,我們加在上面,也就是委辦的事項,性質就是兼辦性質。
這個沒問題,事務兼辦,接受我們委託的,基本上都是兼辦。
我們在第13條或者是第17條,如果終止的話,三年的資料如何繳?
對,如果你自己繳回、終止的話,必須把紀錄繳到哪裡。
瞭解,我們評估一下,看文字怎麼加在第17條的地方。
所以法律規範這一類的,不能不告訴,然後就清掉、丟掉,然後說不要的。一種是要想辦法交到民航局這邊,民航局就不會說前面三年的資料,但是如果不做,然後又不保持,有人三年期間要去查,然後說全部清掉。
你的地方還是要保存三年,意思是這樣子。
受考資料,前面基本上有提到三年內要保存。系統檢測的成果要陳報民航局,我先講法規關係,受委託單位,意思是自己停止了、不做了,你的紀錄還是要保存三年?
建議要增加自己責任,也就是增加自動繳回的文字說明。
第五章。
不寫也一樣要遵守。
我們行文就會有。所以我建議用原來的條文,我不知道妨礙秘密跟個資這兩個加進去,你限制得越多,但是正面、反面意見(都有),我建議是不是可以先維持原來的條文?
那個是自己。
我們知道要行文,行文到你所在,也就是自己戶籍所在地,程序上會複雜,不是不能做,而是可以做。
謝謝。
原來就已經妨害考試、詐欺、背信足以影響業務之罪判刑確定者,如果再加妨害秘密,也是一樣,四項變成六項,查證上就是多好幾個,因此徵詢看看大家的想法。
第二層才會到政府部門來,怎麼查證,現在必須要跟其他部門打交道,因為刑法的紀錄,就你講到的個資,並不是行文去問法務部或是哪裡,人家會告訴我,不見得,這是實際上的困難,但我們現在也會去詢問跟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你報到民航局來,民航局也必須要想辦法去查證一下,這一些人有沒有這一些紀錄,因為規則訂出來就會有責任的問題,在我的理解上,如果你一旦規則訂出來,假設你找我,到機關去當監評人或考試,我自己要去告,你問我有沒有違反這一些紀錄,我自己要講有或者沒有,有當然就不會用它了,沒有的話,我要自己宣告沒有,至少有問過、查證過。
建議要加入妨害秘密跟個資,我先跟各位報告,其實未來實施,你提到個資,包含委託場地去找的監評代表人,送到民航局來,發現規則有訂這一條,這兩個層次,你找他的單位,你也要確認他有沒有這樣的犯罪紀錄。
但是未來考試,跟考重機一樣,一定要去訓練五十個小時、一百個小時才能來考,這個會連結複雜度,這個是不是容許,我們未來再請專家來做評估,看看怎麼實施,不然貿然再加進去,可能複雜度會很高,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