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更進一步探討,大學畢業後成為實務工作者之間要有緩衝,如律師的職前訓練,學生跟實務工作間要有培訓概念。
這個問題是否是要檢討法學教育,不知道這個命題後面的意思是什麼。
要定義法學教育是指大學嗎,英國的大學就是大學,學者走研究路線,若是想要成為實務工作者,則去法律學院,我們可能要分清楚是哪一部分。
不只律師和司法官的職前訓練,在職訓練這一塊也非常缺乏。
我們的法學教育,感覺想要教出學者,教很多理論,卻缺乏實務界的老師。
例如處理評鑑案時,會希望淘汰10%不好的法官,跟現在討論什麼是好法官,可能不太相同。
我自己認為落差一定會存在,如果從司法多數決角度來看,不管站在程序上或實體判決內容上去看法官,及跟我們要求司法要扮演的角色,沒有辦法讓大家覺得所謂的好法官定義產生一致,而司法人員對好法官的想法也許有時候會跟民眾一樣、有時不一樣。
透過國會審查機制介入法官選任與評鑑,是否會成為民粹?有無其他機制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