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來要做Open API的話,可以先從線上系統層級先著手,然後再慢慢把一些實體電話檢舉的部分納入,以上建議,謝謝。
這個規範有訂三塊,也就是data in跟data out,其實data out是各資料平台都已經在處理,data in是民間想要的部分,其實Open Data是為了要加值應用,Open API則可以吸引更多人來加值應用,大家會對Open Data是給出去,Open API比較像是收進來。
若講到Open API的話,API的授權跟驗證的部分,希望在後面訂定Open API的規範時候,希望可以再注意到這一點。
另外,剛剛有講到是目的、範圍及內容,目的跟範圍可能要明確一點。內容的話,希望可以再更完整一點,目前還沒有翻完。
這個規範跟Open API沒有直接的關聯,還沒有到那個程度。
如果前面可以釐清,後面附件2的內容就比較好連結,因為附件2目前都是英文,因此其實很難全部看過一次。但如果內容順過一次之後,其實就知道附件2大部分都在講哪一種樣態所需要提供的描述規範,大概是這樣子。
而這個目的跟範圍,在這裡面規範的草案,其實是滿模糊的,所以很難第一眼就判斷出來。
我剛剛看了文件跟聽政委講之後,聽起來就像跟Open API本身並沒有直接關聯,而是如果系統有做API的話,需要做一個API的敘述文件,感覺像這樣子,範圍也不是全面性的推動,像是一個指南,也就是要給做的人。
這個規範的目的,其實很難一眼看出目的是什麼,只是在做API的基礎建設,可能描述比較模糊,沒有辦法第一眼就瞭解目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