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現行的機制就有主辦跟協辦,如果有特殊的情形就可能兩個機關,所以不要類加,各個機關都想說不要,所以大家就是主辦機關,我質疑的是這一個,根本不必有這一條,在現行的機制就可以處理,以上。
對不起,我再簡單提一個。如果「選擇拒絕」的話,請問叫做什麼「選擇」呢?文字應該就用「提議」。
像是否需要納入,在我來看,也不需要跟他們討論,這就是政府單位,在我來看你的討論事項通通是沒有什麼意義的,按照現在的機制就能過關了。
另外,我的資料上面有寫「協調會協調」,如果有意見,什麼一千個人,那政府是幹什麼的?政府連誰是主辦機關都不能決定,變成大家都可以,在我來看是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把政府應該負的責任不能處理,比如三天內就必須檢核,對於政府反而有一些困難度,像這一些地方雖然要要求效率,但也要給(部會)一點時間。政府該決定的,對政府來講很簡單的事,只是部會協調,(應該要就要決定)。
你說權責也就是如果有意見也就是主辦,政府在做什麼的?主辦、協辦是很清楚的,不是這個東西不願意就協辦。
第二,這裡提到該提議內容涉及了相關政府機關,確認「主(協)」辦,如果有一些爭議就是由國發會處理,接著就看我們的討論事項,如果是全國性的業務如何處理?那就是按照原來的機制,也就是由國發會來提議,有爭議就請國發會協調大家。
很抱歉,這裡面有很多意見我是看不懂,把簡單的東西複雜化,請看到草案第30頁,「提議者得選擇該提議之權責機關」,這很奇怪,食安問題的主責機關為農委會或衛福部或消保會?我們應該要給提議者這麼大的權利嗎?應該是他可以建議,可是這裡寫「得選擇」,他可以提議,但是決定權一定是政府機關,此為我的第一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