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頭)
第三,國安目前提供範例,我比較不建議提供這一個範例,因為這一個範例本身有做,不管有沒有傳入值,或者是那個值打錯,其實會把整批的資料集丟給你,所以或許舉交通部的案例集可能還比較有用,因為看起來這個案例集的組合,也就是沒有讓政府機關覺得做這一件事是有意義的,看到那個資料集所有的序號來講,可能正確性也不是那麼高,這個要著重一下。
第二,基本上我們不希望有版本,因為其實有版本的話,OpenAPI的說明文件一直在更迭,因此最新的資料是不瞭解最新應用的版本是哪一版,今天可能是放在……像目前Open Data平台裡面有很多範例文件,但之前都沒有V1的版本。要打V1的版本,才可以把範例文件找出來。因此變更了說明文件,最好是從頭到尾都可能共同在讀那一份文件,我們就知道讀哪一些參數,然後去做相關讀取的應用,這個是建議。
而這個版本要考量的是,文件跟目錄的一致性是不是要考量?或者是保留目前的做法?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到底目錄的版本跟API說明文件的版本,要不要一致?如果要一致的話,就都用V1,在目錄信上,可能覺得用這樣來表示的話,可能比較方便。
另外兩個問題,其實在規範成本第6頁,這裡有建議不同的版本。但是在第7頁的舉例範圍當中又有第一點,一個是目錄的版本,一個是OPI的範例當中所寫的版本。
原本規範寫得比較嚴謹,從我們的文件寫得比較多,但這一份規範裡面三、四頁交代這一件事,裡面的部分給各機關適用,會不會有看這一份文件不是那麼清楚。最後可能還是在看OAS的技術文件,而不是在看政府應用的文件?
可以。
再者,在這個適用的範圍當中,剛剛政委講得很清楚,這是給各機關去選用,而條文其實寫得不是那麼清楚,而是寫得很嚴謹,為「均應提供」,因此我認為更有彈性的話,應該語法就要修正。
這部分新的規範文件,未來是不是可以放在這裡面整併?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其實國發會之前有訂「共通性資料存取應用程式介面API規範」,其實是訂給人看的API,我們希望未來有一部分可以給機器看,這兩個規範未來是不是可以整併放在一起,未來其實機關在遵循的時候,都會覺得這個部分要給人看的,原來傳統文件的API、說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