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有很大的疑慮,像臺灣的規範,是臺灣訂了400呎,以後臺灣的規範是400呎以下做自動飛行的部分,讓我們的疑慮更大,如果你不follow國際規範或者是美國的規範,我們看到不會例如Google的案例,其實在NASA跟FAA,其實規範400呎、500呎都規範很完整,而且他們含UTM的系統,都已經做了實驗測試,而且測試滿久的。
不知道剛剛沒有聽到或者是漏掉,現在目前圖資方面規劃只有民航,但軍方的範圍圖資是會整個畫大區域出來規範圖資,以後還是民航法的修法過了之後,圖資還是歸出來,告訴所有的飛友或者是所有做無人機應用者是國家安全的那部分還是空白,謝謝。
剛剛聽起來自動化有一部分的狀況,如果按照臺灣法規,是不是只有400呎以下,沒有參考FA或者是NASA的規範,也就是給自動執行的無人機,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更危險?臺灣的法令規劃只有400呎以下,400呎跟500呎是自動飛行的部分。
我講很白話,我認為臺灣很多的干擾槍不到2公里,很像是山寨版的干擾槍,例如可以打5公里至10公里的干擾槍,其實差異非常大。
剛剛問題還沒有問完整,剛剛長官有提到世大運,我們知道這一次世大運其實干擾槍要干擾違法,卻影響到合法的拍攝,但目前我們想問的是,官方干擾槍的過度型方案?並沒有像美國比較先進的,比如今天我在這一個區域500或1公里部署完了,你無人機只要接近,我的設備就紀錄了,我甚至可以下指令讓無人機給我,這是比較先進的方法來解決這一個問題,不要只是使用干擾槍。
剛剛也有提到是否比照FAA的方式,無人機這個發展是不是真的可以像美國一樣成立「無人機諮詢委員會」?這一個問題還沒有回答到。
剛剛救助的例子我白話一點這樣講,如果這一個事件你在旁邊,你在八掌溪看到農民要求救,到底要不要求救?
像要飛躍人群上空,這個是最基本的,像第99條之14規定那麼嚴謹,如果真的有緊急狀況,沒有要救人,這個是滿大的 問題,在訂定法規是會有相互牴觸的,其實在很多海岸,很多飛友是被要求去作救援,並不是長官們在辦公桌訂法規的狀況,其實兩個差異非常大。
長官,剛剛的問題是我提的,其實剛剛提到救災,原因在現在的法條第44條上面有救助任務的條文,為什麼要提這一個?當萬一有緊急狀況,如果現在的法律規定是這樣子,臺灣無人機的朋友是見死不救嗎?如果即使在海邊看到出意外要去救人,而法條上規範的是要飛出去,我就是違法。
第八,修法後核准的使用時間區間可能是一個月到三個月,這樣未來要統計無人機使用熱區或分析無人機的使用,這樣的資料開放得出來嗎?或是如何提供研究者研究?
第七,法規禁航區的部分跟市場產品的禁線航區的狀況是不一致的,請問官方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以及,實務方面遇到的狀況,警方跟特勤在無人機的防治、合法的管制,遇到黑飛的狀況,這個修法後可以處理嗎?
第六,行政院跟民航局是否成立無人機小組或者是專門的單位?沒有專責的單位協調,其實草案的內容大部分是分中央跟地方,臺灣多大?一部草案條文的比例,參考FAA版本跟日本的版本,其實比兩個版本複雜地更多。
第五,按照2016年8月17日民航民航局公聽會,警政署有代表發言,有更好的科學化管理方案嗎?
第四,草案大部分是參考FAA,是否有像FAA一樣,雇主如果僱用未考照的部分,請問如何開罰?
第三,用一個例子來提問?台北市寧夏夜市,外國人禁航區傷人的事件,這個事件沒有開罰,現行法規沒有處理、開罰,請問民航局公告的案例是真的有對國外遊客開罰的比例為何?這一部修法是不是只有針對國人很奇怪的法律?
第二,我們建議明確跟距離相關的條文,例如第99條之4,障礙物接近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明確有一個數據?這是一個很難判斷的狀況。
第一,剛剛提到250克修法的部分還沒有過,目前FAA的判決、現在市場上沒有修法完成就低於250克的產品,請問這個只是參考美國FAA,到時這一個版本的修法過之後,臺灣的法律到底要怎麼做?因為目前市場就有200克的產品。
各位長官大家好,我叫Gavin,常常參加社群活動,我代表朋友發言,我一次把我的問題全部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