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有一位先進有提到到底酒的成癮在臺灣目前防治作到了沒有,我老實講這一項業務不在我的業務裡頭,但我記得目前所有的防治成癮部分,在毒品是花了非常多政府的資源,但酒的防治部分才開始,在人力跟資源上面非常不足,我想這個部分是將來還要再處理的範圍,以上作一個簡單的回應。
剛剛有一位提到我們在現行的做法上看不到,建立長期的監測系統,如果以衛福部的立場,我們認為酒的危害性是對我們人、社會,特別是我們做家暴及兒虐是嚴重的,所以我們還是要呼籲如果作網路販酒,這個部分的防治還是必要。
第一個是管制廣告促銷,我呼應剛剛先進所講的,第37條要處理,是不是在酒品網路廣告促銷的部分完全禁止,否則我覺得太花俏更促使兒少容易因好奇而使用禁止酒的飲用,因此禁止網路廣告促銷。
再回到世界衛生組織在2010年提到有十項的管制措施,我看了一下這一次財政部作這樣的措施裡面,有二項是沒有做到的,是不是也提出來,我們是不是可以再進一步討論。
所以今天討論網路販酒跟同時兒少權益保障法也不可以觸法,所以今天才會花這麼多的時間在討論。
同時在第91條裡頭也規範,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監護兒少的人,如果違反第43條第2項,情節嚴重者是要處1萬以上至5萬以下罰鍰。對於供應者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這個在兒少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跟酒有關的。
剛剛多位有提到衛福部的部分,在兒少福利保障法有提到第43條第1項規定,兒童跟少年是不得飲酒,而且也有提到父母及其他照顧兒少的人也要禁止兒少飲酒的行為。第3項強調任何人都不得供應酒給兒童跟少年,所以這三項大概就是為什麼今天財政部要作網路販酒的時候,關鍵是兒少權益保障法對兒少不可以飲酒非常清楚規範,同時也要求家長要禁止,同時也要求任何人不得供應酒給兒少。
晚安,我是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