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原來《數通法》草案有規範,在私權的情況之下,是由權利人會覺得權利受到損害,所以他可能會通知業者,業者就要通知使用者:「有人說你的資訊是不實的,侵害到他的權利。」這是送到立法院《數通法》草案第16條裡面是這樣規範的,因此是有一些配套的存在。
這個可能要搭配原來草案規範的回復機制,或者是你認為這個是不實資訊時,你還要通知散布的那個人,你要通知他,有人跟他講這是不實資訊,會有一些申訴或什麼的配套機制存在。
因此,當有人告訴你說這個是不實資訊時,就是知悉他使用者散布的不實資訊。
當然後面的賠償責任是當這個人依法要負賠償責任的時候,你們的責任產生,如果散布的人沒有賠償責任的話,你們自然不會有賠償責任。
所以那也是一樣的道理,可能會有一個人告訴你認為那個是不實的資訊,當然這個是你知道的。
對,所以有人會告訴你這個是不實資訊。
這個針對你所說的「知悉」是針對你所謂的「不實資訊」,也就是知悉到使用者散布是不實資訊,因為前面是「經權利人通知」,後面是「或知悉」,有可能不是權利人,有可能是第三人告訴你,也有可能是第三人告訴你,也有可能是主管機關告訴你,因此這個「知悉」是你「知悉」了,重點是在於你知悉的是所散布為不實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