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會提出這樣的講法,剛剛有提到其實前面可能有一段論述了,所以結論是這一個東西,目前看起來回收起來是不太適合去作回收部分的使用。
剛剛律師提到的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裡面所提的,我印象各個部會有公告再利用的產品,好像也有幾項,但是沒有紙類這一項,當然會經過一些評估的過程,像律師您剛剛所提的經濟評估、技術上評估,有沒有可能可以公告為再生資源?
廢棄物清理法主要是針對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食用或使用後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的時候,我們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這個是廢棄物清理法裡面的規範,因此我們才有規範一些相關的像輪胎、保特瓶為應回收廢棄物。
但是剛剛提案提到應回收那一塊那個是應回收廢棄物那一塊,那個是不同法律的依據。
律師提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規範,您剛剛提到的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是要經過經濟技術評估可行才會公告為再生資源。
環保署不會正式公告說感熱紙不能回收,應該是哪一些廢棄物應回收,紙類是應回收的項目,只是說感熱紙的部分,因為製程的考量或者是回收的考量,可能沒有辦法去做公告為應回收,應該是這樣子的說法。
現在有先進講說這個是可以回收的,但是牽涉到一點,回收來之後,這一些程序做下來之後的成本是多少?設置回收處理設備成本是多少?當然會反映到後面產品的價格,而那個價格調高之後,民眾是不是可以接受那個價格,這都是一個問題,我簡單回應,謝謝。
其實我們也有詢問過,回收業是不回收的,回收來要做再生紙,會影響紙的品質,回收業者那一端的這個部分是單獨拿出來的,他們是不回收的,他們的說法是這樣子。
我講一下感熱紙的問題,如果回收去做再生紙,因為材質的關係,可能會造成再生紙上產生黑色斑點問題,感熱紙不是直接回收,而是到廢棄物處理設施當廢棄物去處理的。
最近新聞報導民眾回收的物品都進焚化爐,我先澄清一下,因為國際物料價格在變動,收來回收物有一些已被污染過,在回收場那邊覺得此些物品進行再利用,會影響產品的品質,也會提高產品的價格,所以沒有進到回收系統再利用,這一些場廢棄物的東西如果沒有進入回收系統,將焚化處理,也是一個解決廢棄物的方式。
大家好,我是宋以仁,我是行政院環保署,同樣這個議題跟廢棄物有關,我今天跟大家共同討論,謝謝。
在自由選擇項下有一個從發包法令面的規範,「自由選擇」是民眾選擇要或不要,有污染環境之虞,也就是可以用限制禁用,那就會回到感應紙、環保面,也就是有到法令面的部分,因此是不是可以不要放在這裡,而是放到另外一個面向去說,是不是會比較好?
環保署就自由選擇的項下,「環保法令面規範」這個是有其困難度的。
這個我們瞭解、查詢一下再給您。
環保署有就DM的包裝部分邀請相關業者儘量不要使用,以前是有這一種做法的。
如果三個腳或者是這一種材質的椅子,可能找不到相同的材質,那可能就要變成其他用途的使用,或許有的人會把它當作電柴或是木屑為農業養殖用,這一些東西出來以後,到最後沒有地方去的時候,就是可能要去做相關的處理,在整個廢棄物的減量觀念上,我們國內就用焚化的方式處理。焚化的方式一定會產生熱能,當然我把它放掉,如果熱能收回來,然後推動裡面的發電機發電,也是一種發電,也就是一種能量的模式。
廢棄物的循環,我們希望不要產生廢棄物,現在是再使用,我就比喻,一個椅子如果換一個腳,要丟掉,我們把腳補回去,還是做原來的功能使用,我們叫做「再使用」。
紙類回收是你產生一張紙,我們收回來之後變成其他用途,像再生紙或者是再使用或者是再利用,因為收來以後,我們不可能做其他紙類用途時,我就用焚化的方式燒掉,燒掉後我們是用熱能回收。
環保署當然也可以一起配合來作宣導,也就是跟民眾或者是業者來宣導,也許是可以做的。
如果跟證明聯及優惠卷是不是可以印出來,也就是就電子發票的相關辦法當中,沒有得到民眾就不要印出來,像這一件事如果是宣導,或者是叫大家共同來慢慢有這個概念來做的話,我想就放在這裡面是可以的。
這個量我現在想側面瞭解,也就是這個量到底是多少,如果環保單位訂定了無紙化,而這個是禁用、不准用,這個基本上是一個商業的行為,我們用法規去禁,但是我們的法規是說物品或者是物品的包裝容器可以有這一種,我們會禁用或者是限用的規定,但是這個是商業行為,如果用環保法規來要求,好像有一點奇怪。
基本上是用焚化處理,目前相關測試的狀況,對於環境的影響是非常小的。
用電子發票的部分,當初想訂定電子管理法發票,最後是要無紙化,因此無紙化的目標是要回歸到財政部預計到民國幾年以後完全無紙化,我想這應該是到財政部的想法。可是我們這邊沒有辦法訂什麼時候可以做到無紙化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