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一項的「資料之分類」移除,是否在第二項明訂「甲類資料」為宜(如法規會意見),或是移除第二項第一款,提到第二項內文?
如果保留「電子」字樣,是否未來資料的電子化,能夠使用新的辨法或新的法令來處理?
其實乙類資料也必須是開放格式,而紙本不能說是開放格式...
若拿掉「電子」的字樣,這和電子化的成本有關,就要到第三點做「電子化」的處理,這樣的話我支持。
甲類資料的定義為開放格式,所以紙本要先數位化。
此處電子表單的意思,主要是以 PDF 格式記載文數字,但仍採用「開放授權」釋出的資料。
建議採用 Open Definition 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