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的說法是,其實行政部門動檢員本身有某部分程度的法源依據,因此動檢員就可以強制執法,但,其實執法要有效,或許已經超過法律本身,我這樣講的原因是,今天假設我是違法的人,我今天看到坐在我右邊的動檢員,與看到我左邊的警察穿制服帶槍的,你們覺得效果會一樣嗎?肯定不一樣。
我覺得科長問的是非常核心的問題,也就是到底動保員可以做什麼,為什麼警察要隨同他一起過來?
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吳宗憲,我從台南大學來,以前我在行政院陸委會當公務員,後來教行政管理這方面的科目,因為我這幾年很關心動物保護相關的議題,很高興這一次能夠受到邀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