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等於是爐碴只有經前處理,鹽水廠應該沒有登記將爐碴粒料當產品,所以出去還是廢棄物,只是爐碴做前處理,如果沒有登記為產品,還是廢棄物身分出去,交給預拌混凝土廠或瀝青拌合廠也是收不銹鋼爐碴身分取得檢核才能收你的爐碴。
對。
才能送去台中廠再利用。
環保署有個廠內自行處理的認定原則,若屬於廠內再利用也要符合附表的管理方式,所以鹽水廠出來的爐碴打成粒料要看做什麼用途,而不是爐碴未經處理就送到台中去,因為台中沒有處理設備,這就不叫廠內自行再利用。簡單的講就是鹽水廠要打成爐碴粒料,管理方式中有講到相關用途,要符合相關用途及資格。
如果業者有疑慮不願意使用,可能會有爭議會不符合現行規定,會增列這規定還是希望使用者了解使用的材料,如果碰到使用者不願意使用再生粒料,或是公共工程採購單位不願意在招標的文件上加註可以使用爐碴再生粒料的話,就表示業主不同意,我們還是要盡可能讓業主接受使用這項材料,才能符合現行規定。使用者要知道使用的東西,如果不能的話就建議這個工程不要使用。
工程主辦機關。如果標台北市的道路工程,他的業主如果是台北市公路局,那台北市公路局就是工程主辦機關。
目前預告有關再生資源項目的石材下腳料部分是將原本附表之石材廢料板、塊移到資再法部分改名成石材下腳料,相關用途及限制條件與目前再利用管理辦法是幾乎相近的,相關法制作業完之後會刪除廢棄物裡有關石材廢料的部分,改成再生資源管理,所以名稱才改成石材下腳料。
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話,就是違反廢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相關裁罰廢清法都有相關條文,回到廢清法做裁罰。
有關非構造物預拌混凝土的規範,只針對用在非構造物,非構造物是依照目前建築法規定就是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跟目前行業類別沒有關聯,若用在非構造物混凝土部分與目前混凝土製造業是一樣行業歸類,所以如果電弧爐煉鋼爐碴的業者有產製非構造物混凝土粒料,他賣的也是預拌混凝土廠,只要有預拌混凝土廠製造業身分就是現行的 規定。
有關廢棄物分類,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有明確規定,在貯存時針對不相容部分不能混合貯存,廢棄物應依主要成分特性分類相關規定和貯存設施,另針對這部分可以看相關標準。
工會所提脫硫碴、轉爐石部分目前登記為產品若還再產品的認定範圍之內,有關再利用管理辦法就沒辦法去訂定,除非目前廢清法產出誤判訂為廢棄物時才會涉及到目前再利用管理辦法列管,若涉及廢棄物之判定屬環保署之權責。
這兩個問題就是對廢棄物量化資料,依照廢清法是環保署所主管,這些統計資料要環保署提供比較恰當,公會有需要可以跟環保署詢問。
經查「CNS61卜特蘭水泥」除了成分含其他物質以外,針對熟料部分裡面第五項,水泥製造商可以選擇水淬爐石飛灰或天然石灰石作為添加物,三項添加物比例不可以超過5%,另外再利用管理方式提到剛剛幾項有關鈦鐵礦、氯化爐碴和煤灰水淬,國家標準裡可以使用在水泥添加物,其他部分作為水泥生料,需要窯燒部分,跟國家標準熟料以後要在水泥之前添加5%範疇不同,所有水泥再利用製品品質目前規範還是要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