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面臨的窘境是能夠提供空屋空房的人家不一定是農園,而農園也不一定能提供住宿,所以機制上如收取少許住宿延伸費用,將會與民宿管理辦法有牴觸,但是農業需求的工作的確是需要考慮到住宿問題的,因為我們是早上5點起來採收,要採收到下午6點等等,常必須過夜。因此我們很希望參考日本分很多層級來考量旅宿管理問題,但臺灣一直只有民宿管理辦法,其實可以引入國外民泊法,如日本針對一百八十天以內或是法國一百五十天以內的住宿有另外規範、限制與管理,而非直接禁止,希望可以給政府部門訂定相關法規參考。
大致的訴求,我們已在sli.do上面有做一個說明,請參照。我再強調一下,其實農村裡面的住宿問題,並不一定是觀光需求,舉例來說,我們公館鄉紅棗產業每到7、8月是採收季節,光我們石圍墻就有一百多間紅棗園,在7、8月的時候可能要一、兩百個人力湧入村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