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辦的機關是衛福部,協辦是法務部,衛福部的部分,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人工生殖法的修正及少子女化對策的部分,第二個部分是法務部有關於共同收養涉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主責機關來作為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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