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部內第二個碰到的案例是醫療器材,希望可以在網路上販售,但是大家可以思考一下原本當時想像的是,我們同事看到第一案都用超高規格處理,其實我們都想好了,部長一句話我們就直接開放就可以了,因為這個是FDA可以權責決定的。但該是這樣嗎?醫材商有幾千家,只因為一家透過的方式比較特別即網路,就可以給它走快速通道嗎?顯然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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