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些技術未來要如何收費,並沒有討論與定調,因此要跟理事長報告的是,理事長提到說要跟民眾收錢,還沒有這一件事。
這一些科技是為了要用徵收的時候,技術有這幾種,這個是要跟理事長說明的。
剛剛有問我們里程收費的技術,我剛剛報告那五種模式是里程收費的技術,並不是隨油徵收的技術,我要替理事長特別澄清。
這三個技術研究團體開了幾次會議,專家學者、產業界都在做,目前做這樣的工作我們會送出幾個技術的可行,我們會再提到產業界來討論,以上補充,謝謝。
第三個是OBE的部分。
第二個是OBD2的部分是美國用,我們在探討。
第一個是馬表,如何防止它篡改?
像我剛剛跟大家報告的Beacon加手機及新技術,第四個跟第五個,大家認為可能性比較低,所以目前就三個方案在評估中:
第五個是大家講的是我們現在臺灣做的ETC高速公路很成功,是不是也可以來布置ETC的偵測設施?也有人提出來,大家就說有可能嗎?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各個馬路都要裝置ETC的偵測設備?所以針對這五個的技術面,已經開了幾次會議。
第三個是OBE,大家比較知道OBU,OBU是車上的裝置,車上的裝置是外加的,新車可以內含,舊車是外加,這個跟OBD2一樣,但是不一定是只有讀取里程而已,有很多車聯網的技術可以再加進來,因此探討的是OBE,也就是好幾種總和是OBE,你可能加你的手機,但是我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懂的,Beacon是近距離的搜尋,如果上車去開,加上這個Beacon,這一台車就知道某某人開了多少,但是很多人知道的是手機常常在變,因此這個不一定準確。
第二個是OBD2,也就是仿照國外,有優點、也有缺點,優點是可以讀取,有的人是說不一定準確,因為有誤差,加GPS會不會有個人隱私的問題,這個都要探討。
目前我們的研究團隊就現在的幾個方案研究,第一個方案是車子馬表,也就是看所謂的里程數,每一台車子都有里程數,你看里程數多少,很多人說對這個很方便,因此就可以讀取,但是缺點是容易篡改,這個不公平。
美國是根據OBD2加GPS,把這個車子開多少里程的資料傳到管理平台去,管理平台就知道你這個車子開了多少公里,這個是美國的狀況。
剛剛有人提到未來隨里程徵收有什麼技術?我舉美國奧勒岡是用OBD2,我先解釋OBD2是什麼東西。現在環保署規定97年以後的新汽油車,車上有一個OBD2,會偵測你的車速、用油狀況,會有一個裝置在你的車子裡面;柴油車是101年以後的新車都要;機車是106年以後都要,這三種車子。
我代表交通部來補充。
所以總而言之,汽燃費的徵收制度涉及到民眾的權益,牽涉的範圍很廣,除了進行可行性研究之外,也會隨里程徵收來做一些技術與趨勢,因此會研擬實施計畫及實地測試計畫,完成之後會提送到交通部來作政策性的決定,未來才會調整,以上簡單跟線上的好朋友及現場的好朋友報告,謝謝大家。
106年11月13日立法院也決議要儘速就隨里程徵收來做相關的研究,我們的研究會到明年5月29日截止,目前相關技術面的探討,未來探討的部分包括五個層面,像技術層面是哪一些可行的,看有哪一些是需要探討的。社會層面對於隱私、收費制度、資訊安全等等都要探討。看政府層面是哪一些要管理。行政面要如何省人事成本。法令面如果要做這樣的方向,法令面要如何徵收。最重要的是財務面,我們要顧及到財務的穩定與永續,要知道到底收多少,才知道到政府的方向,我們會做探討。
但是有關於路面破壞是相對嚴重,因此根據美國AASHTO設計指南建議,不同車輛對於鋪面的損壞程度約略為軸重比例的4次方,重車對於路面之破壞及日後所需之維護費用遠高於一般自用車輛,因此我們就用車重加車行里程。而且財源穩定是需要穩定,我們是需要蓋馬路,如果道路不穩定,會打折。有關於國際能源政策性,對於未來的能源運用也是我們收費的方向。
我們在去年也有做過一些研究,建議名稱要更改,因為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名稱會使大家誤解使用燃料才徵收的稅費,有些人會覺得沒有開車,為何要被徵收?因此我們建議名稱更改為「道路維管費」,才符合公路法第27條之「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須經費」。接著是考量公平性,也就是車重加里程,車開多少里程就徵收多少費用,這個是最公平。
歐盟的部分也正在檢討,他們在106年5月歐洲議會有通過,如採用道路收費的話,應考量車行距離、車輛污染的狀況來收費,這是歐盟跟美國目前朝向隨里程徵收的方向走。
這張是報告美國現況,也就是美國的奧勒岡州,在2015年於前面經過兩次的試辦運行,在民國104年實施雙軌制,也就是有700多輛目前用新制,也就是「道路使用費」,大多數的車輛是用舊制,也就是用隨油徵收的方式,另外新制是用里程收費的方式,華盛頓州、加州目前也正在積極進行測試隨里程徵收的方案。
最主要的考量是政府財政,用油沒有明顯增加,里程也增加有限,但是燃油效率提升,因此聯邦收入一直往下降低。因此美國在2015年開始,針對這個議題,在聯邦有一個FAST法案提供經費投入研究,在奧勒岡甚至已經有正式費收的系統。
車輛燃油經濟性提升,有一些車子非常好、非常貴,但可能非常省,因為技術很好,大家都知道很多高級車用柴油,不一定吃汽油(小汽車),因此燃油性很好,1公升可以跑非常多公里,因此相對就少加油,所以就對他少課稅,不公平現象是否會越來越顯著?
國際上對於這樣的趨勢狀況為何?以美國來講,美國是收「燃油稅」,轉向「道路使用費」,原因在於社會公平,因為電動車越來越多,電動車有用馬路,但沒有加油、收不到,因此要另訂一套制度。
有關於社會溝通的部分,大家可能最擔心的是,油漲價、物價也要跟著上漲,民眾有一些預期心理,所以政府部門都要跟民眾做一些社會溝通。
另外,有關於油品流向,像「用油不用路」的汽油,像我舉例,發電機、柴油不用收費,但是公車也是用柴油,貨車也是用柴油,這一些會不會流用的現象都要加以考慮。
還有一些免徵對象的部分,像客運業、計程車,未來是不是要徵收?如何退費,這也是一個議題。
另外,「用路不用油」的電動車,可能要訂定隨車費率的方向。
未來如果隨油徵收,加油站的部分要配合,可能會在加油站的時候徵收汽燃費,加油站要辨識哪一些要徵收、哪一些不用徵收,加油的部分要變成兩區,一區要收、一區不收,另外要怎麼退費,這個都是後續有一些配套要談。
有關於隨油徵收的關鍵點是什麼?也就是用油不用路的對象要辦理退費,這一些是包含提桶加油、發電機、工程機具及農魚用油,雖然有用油,但是沒有用到馬路,這些對象一定要退費,退費的機制大家都要來思考。
有部分免徵汽燃費對象,是不是有一些流用的部分,而造成公共安全的疑慮我想也值得大家探討方向。
如果未來採隨油徵收,油價是含汽燃費裡面,部分營業車輛運輸成本會比現行高,會誤解油價上漲而有物價全面上漲的預期心理。
第二,因為每一台車的燃油效率事實上越來越好,過去1公升可以跑10公里的汽車,到現在可能1公升可以跑20公里,這就會衍生燃油性越來越高,政府部門可能有一些財政穩定性的考量,所以在美國因為用油量逐年減少,而導致公路養護修建的財源沒有辦法穩定,而減少,因此考量里程收費的一些方向。
第一,電動車雖不用油,但是用路,電動車的部分還要研擬隨車徵收的標準。
但是有幾個課題,我們也可以來考量:
隨燃料徵收的分配之做法,採隨油徵收當然有其優點,對車輛來講,加油也有汽燃費,依照燃油消耗環境道路使用量,另外,行政部門不用寄通知給車主再講。
現在的制度從49年開始,我們過去事實上也有隨油徵收的階段,也就是紅色字是第二階段,50年7月至51年8月,實施了非常短的時間,在50年7月改為隨油徵收,但是當初並沒有一些完善的配套,所以有一些免徵車輛的用油流用,造成我們實收率達65%,為免影響財源,因此改回隨車徵收,從51年9月到現在,84年也陸續增訂一些對象,包含公車、電動車、計程車、偵防車、勘驗車等等,離島地區也有,這一些資料供參考。
相對公車的總噸數比我小汽車大,總噸數多,對公路也可能造成更多的負擔,相對的,公車與小機車在稅費上來講會有差別,噸位越大的車子,我收的費用越高,這是我們過去隨油徵收試算的一些理念。
另外,大法官也解釋汽缸總排氣量的推計,不能完全沒有常理可言,因為大家認為為什麼不隨油徵收?這個比較公平。大家都清楚汽缸排氣量大的話,消耗的燃油可能1公里,1公升跑的里程數越少……我舉例,小汽車在市區裡面,1公升的汽油可能可以跑10公里,但是公車來講,1公升跑3公里,公車的排氣量比小汽車還大,我的排氣量大,消耗的油可能1公升可以跑的公里數越少。
大法官對於汽燃費的議題,過去有幾個解釋令,跟大家報告一下,汽燃費並不是以燃油的控制量為目的,並不是以燃油實際用量徵收。當然大法官解釋,公路法使用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名稱,並規定以燃油之價格定其費率,即不一定要遽予論斷主管機關應以個別汽車使用量多少,也就是可能過去大家都認為隨油徵收會比較公平,為什麼不用隨油徵收?但是大法官覺得政府部門徵收汽燃費,並不一定要採用隨油徵收的方式,才符合公路法第27條的意旨。
現在是採隨車徵收,是根據汽車的每日里程、使用率、耗油量來推算每月的耗油,我們是以汽缸總排氣量分級及以汽車是600cc分級,再以汽油2.5元/升,柴油1.5元/升,所以事實上現行的隨車徵收,背後隱含使用歷程及用油量的概念,大家理解營業車是每季,自用車及機車是每一年來徵收。
如果這個名稱更改之後,我想可以降低社會對於汽燃費的誤解。
因此,針對這個名稱認為為了公路法第27條的徵收意旨,我們建議更名為道路維管費,當然也有一些民眾或者是一些聲音是不是更名為「道路使用費」,我想這個大家都可以提出來討論。
大家對於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名稱可能會誤解汽車使用燃料才徵收的稅費,而被拿來與國外的「燃油稅」比較,我們看到的國外研究是「fuel tax」,認為「fuel tax」是汽車燃料使用費,大家知道汽車也有課徵貨物稅,事實上使用汽油都有課徵貨物稅,你使用汽油都要扣稅,所以燃油稅大家很容易誤解。
第27條另訂有燃料費使徵收及分配辦法,會規定費率、徵收方式、免徵車輛、分配等。
公路法第27條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可以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費的徵收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首先報告的是汽燃費徵收制度現況與適法性說明。
今天跟大家報告的有四個大綱:第一,汽燃費徵收制度現況及適法性說明;第二,採燃料徵收分析及配套做法;第三,國際收費趨勢說明;第四,汽燃費徵收制度研究計畫辦理情形。
今天很高興代表交通部來報告汽機車燃料稅改隨油徵收的相關議題說明,我是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張朝能。
現場及線上的各位朋友,大家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