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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準時開始,不好意思,剛剛線上的朋友看起來比較模糊,頻寬有一點不足,正在調度,不過就像距離產生美感……現在技術問題應該已經排除差不多,我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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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快速說明一下目前辦理中協作會議的情況:從序號93開始,有關車安中心的案子,預定會在8月10日辦理第三次的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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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94有關於文化部辦理社區小旅行的案子會在8/3辦理第二次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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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96外交部提案有關民意信箱的介接機制,剛開完第二次的工作會議,外交部與內政部之間同意試辦介接,預定會在9月29日說明試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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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97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也在竹苗地區的公營事業(油水電)進行試辦,在10月28日請客委會與經濟部說明試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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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98、99、100、101號都會在本週及下週陸續召開第一次的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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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月會的逐字稿裡面,我有做一個修正,應該是教育部的閩南語的那案,是「進度跟參採明確的期程,先在『Join』平台上公開回應後,再來解除列管」,有一些PO在月會上有聽過,其實目的是讓終單的使用者不管是在綜合回應上或用任何原因看到之後,在這邊解除列管之後才有意義,從他的角度來看,他當時提到的意見已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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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的措詞可能讓大家覺得這是針對特定的案子,但是其實這個是通案的原則,未來不管是法規預告或者是連署之類的,有些已經完全參採,但是在提案人或者是在法規預告的時候,讓有留言的人瞭解到他被參採或者是沒有參採期程的情況時,就會達到這邊解除列管的條件。也跟國發會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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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預告下個月是由主計總處跟環保署提出自提票選案件,請依限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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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我們來做新投票機制測試,現在如果大家都有把連結帶在身邊,線上的朋友也都在的話,我們可以現在點開那個連結,請技術同仁幫忙把投票功能打開,連結雖然是事先提供,但要開放投票才可以運作。現在開始作測試。我的時間是10點37分,5分鐘之後關閉投票,所以讓大家測到10點42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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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投票的體驗應該跟之前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別是每個人是一個不同的連結,只是這樣子而已,這次投票也沒有什麼拘束力,問大家是用手機或者是電腦投,這並不是一定要怎麼樣,但是我們從下次開始,如果這次順利的話,可能就會切換到線上或者是實體也好,出門前例如像今天早上就會收到每個人一個不同的投票連結,也不會你投了,後來這個連結別人看到,或者是有人在sli.do上猜到會議碼,影響到投票公正性的部分,謝謝選務同仁們的辛苦,請大家試著投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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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投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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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在投票的同時,我這邊順便補充說明的是,會收到投票連結的mail,只有每年報給我們屬於「PO名單」的人才會收到。例如像某個部會給我們三位,分別是這三個人會收到連結,如果有一些機關運作的形式,承辦同仁並不是PO,這樣的承辦同仁不會收到連結,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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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還是可以轉寄給他,他投了以後,你自己反而就不能投了,反正一個連結就是一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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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投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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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一下剛剛測試的結果,目前投票的結果,有50位同仁參與投票,其中有6成的人是用電腦投的,有4成的人是用手機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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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恭喜電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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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看到有35人次幫我們測試重複投票,在不同的機器上用同一個連結會發生什麼事,所以是有被擋下來的,這次測試應該算是成功的,我們在下次的月會,可能就會切換成新的模式,這次還是用共用連結的方式投票,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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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月會的時候,我們盡可能在會前一天或是兩天寄給大家連結,但是還不會開放投票,大家可以用任何方式,把連結放在手機裡面,我們在這個會場開始投票的時候,各位就可以點開連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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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這個月的自提案件,分別有公平會、法務部兩個部會,我們先請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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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報告,公平會這次的提議名稱,是我國媒體面對跨國大型數位平台時的權益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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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的部分,我們知道新聞媒體是仰賴廣告收入跟商業經營,跨國大型數位平台,如Google、FB的興起,民眾接收訊息及閱讀習慣改變,傳統媒體逐漸勢微,廣告收益就大幅流向平台業者,而且情況日益嚴重,儘管新聞媒體業者嘗試透過線上訂閱的方式來提升點閱率、流量,但卻無法有效讓廣告收益減少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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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觀察發現數位平台是透過演算法、網頁編排的方式,來整合各項新聞媒體的報導,向使用者展示新聞內容,數位平台其實就像新聞的中介者,許多新聞平台仰賴數位平台,將其製播的新聞傳遞給大眾,但降低網路使用者造訪新聞媒體網站的機會,嚴重地影響新聞業者的獲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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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也觀察到這個現象,開始推動相關的法案,像澳洲、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來挽救目前媒體跟數位平台間失衡的狀況,我們希望在這樣國際潮流趨勢下,也瞭解國內機關、民眾、利害關係人的看法,有助於國內媒體權益的保障,也能擬訂作為適度監督跨國數位平台的參考方向,達到新聞媒體、數位平台及大眾的三贏局面,以上報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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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公平會。其他有提到的協辦機關,不曉得有沒有要發言的?我們線上等30秒,看有沒有人揮手,沒有的話,我們再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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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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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法務部有關於嘉義舊監獄園區的營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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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法務部這次的提案名稱是「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未來營運方向」,因為嘉義舊監獄是日治時期就建立了,從西元1919年開始建造,1922年開始啟用,到目前已經將近100年,是個百年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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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嘉義舊監獄能夠活化再利用,所以本部結合相關單位,例如文化部、嘉義市政府等,定期開會討論,希望再造一個臺灣未來有創意、具特色的獄政博物館,也可能將是臺灣第一個獄政博物館,現在請本部主辦業務單位矯正署來為大家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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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嘉義舊監獄整個園區的部分,是目前僅有的賓州制建築,兼具建築之美、文化內涵,我們希望之後具有法治的教育意義。占地3.58公頃,腹地相當廣大,包含舊監獄、舊看守所,宿舍區的部分另占地1.28公頃,可能成為嘉義熱門的觀光景點,需要跨部會、中央地方政府共同合作,才可以圓滿推動活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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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舊監的經營模式建立,也跟政府對於該古蹟所欲提供公共服務的定位,是不是存在民間潛在投資等因素息息相關,所以法務部這邊認為有跨部會協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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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未來議題的討論可以聚焦,所以我們有預先擬訂了舊監未來可行的四個方向,並且也列了各方向的優點供各位先進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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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是公辦公營獄政博物館,之後部分舊監園區空間OT案,這個是我們舊監管理機關,也就是嘉義監獄委託研究案的規劃,優點在於一方面用博物館的方式來保存獄政的相關史料,另外一個部分是透過商業模式來增加收入,還有一個優點因為我們是先採公辦公營之後,後面才委託OT,也就是說,先由公部門建立一個經營模式,讓潛在的投資者有未來經營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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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方向,由法務部公辦公營的獄政博物館,之後沒有OT的部分。同樣也是用博物館的形式保存獄政的相關資料,完全是由法務部這邊經營,經營的方向、展出的內容就可以配合最新的政策來隨時調整,也就是沒有民間參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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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部分,由行政法人經營或是移撥文化部以人權博物館的方式來評估可行性,如果以行政法人的模式經營,就是可由上級機關行政院來定位該古蹟園區的公共服務,就不會受限於博物館的形式,如果是移撥文化部,我們是建議以人權博物館的方式經營,目前已經有景美、綠島兩座人權博物館有跡可循,另外也彰顯法務部對於法治及人權保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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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部分,民間占比較大的比例,就是由民間或者是財團來經營舊監的ROT案,也就是說,修復的部分也是由民間或者是財團著手進行。我們的考量是,這樣的修復可以兼顧廠商未來營運空間的規劃,也同時節省修復的公帑,政府還可以增加每年國庫的權利金收入,並建議由民間廠商及其專業團隊維護古蹟,管理機關法務部來扮演角色,以永續保存古蹟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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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有看到文化部的PO在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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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先進,有關於法務部的提案,文化部尊重古蹟管理機關修復再利用的規劃,我們也可以看後續文化部這邊怎麼樣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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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點意見的主要是針對規劃方向當中,有希望可以討論後續是否移撥文化部由人權博物館的方式來進行。我說明一下人權博物館的意見,根據該館的組織法,其掌管事項之一是協助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的保存與活化,有關於威權統治時期是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這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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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嘉義舊監獄,就我們的瞭解,主要不是屬於威權時期關押政治犯的不義遺址,也比較少發生大規模政治壓迫的情形,根據人權館組織法跟該館營運管理方向,會認為可能比較不適宜移撥他們來作管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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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文化部。PDIS有問題想要請教,因為在提案表當中,第二個大項講的是,未來可能有四個可行的方向,在第三個大項又提到舊監未來可能有一些創意行銷的規劃,這部分也希望可以有地方創生等等配合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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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想要提問的,如果這個案子選上,後續要走協作會議的時候,我們想要協作會議範圍這張提案表的第二大項,四個選項我們要找不同的部會,甚至找民眾來討論大家覺得哪一個方式營運比較好?還是這四個選項,其實法務部有比較偏好的案子?比如比較喜歡第一個,由第一個開始往下走向,來討論後面創意行銷或者是實際上作為的時候,有哪一些創意或是公開透明的親近性等等,這個部分不曉得法務部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一些初步的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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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舊監在100年的部分,已經完成了第一期的修復,目前正在進行第二期修復及再利用的規劃,已經有委託廠商規劃,也就是公辦公營獄政博物館後部分舊監園區空間O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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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個禮拜五,文化部召開文資審議大會,有部分委員針對獄政博物館的編制、營運,覺得沒有這麼容易,所以目前整體的方向,我們當然還是會希望保有公辦公營的一部分,只是是不是定位在博物館,可能我們這邊也希望作一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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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部分,如果朝部分舊監園區的OT案進行,本部希望能包含地方創生或是其他團體一同進行討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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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所以這個案子選上的話,有可能是從第二大項的第一個選項(公辦公營獄政博物館或部分舊監園區空間OT案)開始往後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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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進入「Join」平台的討論,這個月有提出三案,請國發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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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協作議題建議共有三則,這三則都是由民眾提案議題且都已經成案,以下簡要說明,第一則是「教保員導師費可以提升嗎?」主辦機關為教育部,第二個單位是「針對單眼失明者,應放寬身心障礙手冊發放資格以及檢討鑑定標準」,主辦機關為衛福部。第三則是「立法修改醫護人員應強制加入工會而非公會」,主辦機關為衛福部,協辦機關為勞動部及內政部,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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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主辦機關發言,首先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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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與會先進大家好,教育部說明,我們的提案人提到教保員的導師費可以提升嗎?這個緣由是目前幼兒園的教育現場,目前有教師跟教保員,其中的一個差別是教師有教師證,教保員沒有,在教師跟教保員除了薪資之外,教師每個月有一個導師費,教保員是教保費,是屬於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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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的訴求是認為教師、教保員,基本上都是在幼兒園服務,同工不同酬,會認為老師費比教保員的教保費高,所以希望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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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個觀點,也就是教師是有教師證,要經過實習、教學、演示,所以整個程序不同,就有這樣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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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要特別說明,其實這個經費的來源,主要是當時我們取消國中小跟幼兒園的教職員工免稅的課稅配套,所以當時有這個經費,是當時課了教育人員的相關稅,所以當時增加課稅的收入是放在教育現場的改善,當時經過設算,教師的稅額跟教保員也有不同,當時認為這樣的狀況,所以把原本教師的導師費是2,000元變成3,000元,也就是多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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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教保員是沒有教保費,所以新增,原本是0到新增900,所以其實當時是1,000元跟900元的差距,所以是跟薪資稅收是有差別的,其實兩者的補助額度並沒有太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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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議題衍生到現在的狀況,如果他們一直有這樣的訴求,其實目前我們的實際稅收,並沒有達到原本的預估額度,目前其實補助不管是教保費或者是導師費,人數也因為逐年成長,如果目前課稅沒有增加,來回應這個問題在教保費調整的話,是要額外增編政府的預算,我們認為跟當時課稅配套措施的精神不符,未來這個議題視國家財政整體狀況來研議,以上教育部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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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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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與會機關代表大家好,衛福部針對第二個提案,提案人建議單眼失明應該放寬身心障礙手冊發放資格與檢討鑑定標準,主要的訴求是,單眼失明也是障礙的狀況,不管是身心障礙的標準裡面,或者在就業、就學上都應該給予公平對待的機會,這個案子已經成案了,也依照法定的程序當中來確認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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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衛福部的初步建議是,這部分可能不適合作為協作的議題,主要是過去也有單耳失聰的提案,單眼失明過去也一直在提,因為我們在民國96年身權法修法以後,也就是在101年開始,整個身心障礙的鑑定,主要是不會再以疾病作為唯一的鑑定標準,而是要看整個身心障礙的功能、結構、生活活動及參與社會造成的影響,也就是整個會朝向社會模式的方向,不會再以單一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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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們當初在修法的時候,也就是要跟世界衛生組織的狀態來作接軌,所以在目前的身權法第5條規定,就身心障礙的狀況,也就是身體功能構造、活動及其他的參與社會功能有障礙時,透過醫師、社工或者是物理治療等等的專業鑑定,才可以取得身心障礙至少是輕度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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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身心障礙總共有八個類別,目前是跟國際接軌,參考國際醫學會的全人功能損害的比例來作為主要的依據,目前國際上單眼失明的全人功能損害比例是16%,現在基本上輕度的基準必須要符合28%以上,所以在目前國際標準及目前國內的法規,這部分還是沒有辦法納入我們身心障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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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要跟各位報告的是,身心障礙者鑑定的基準討論,那都是專業醫學會的意見共識,所以這個部分可能沒有辦法作為協作上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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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身心障礙除了衛福部相關的法規之外,國內有30項的法規都是跟身心障礙的鑑定結果掛鉤在一起,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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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第三案,一樣請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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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機關代表及先進大家好,有關第三案提議的主題是立法修改醫護人員應強制加入工會而非公會,這個案子經過跟提案人電話釐清訴求,提案人主要是針對護理人員應加入職業工會的訴求。他的訴求是不要強制加入工會或公會,應該可以自由選擇,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加入工會,所以提倡的主題可能要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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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針對醫事人員強制加入公會的部分來說明,有關於這個議題,也就是強制加入公會的部分,司法院在106年也已經收案了民眾針對此議題申請大法官釋憲,當時也函請行政院提供意見,行政院當時也有交辦各個部會,包含衛福部的意見,以上先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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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加入公會源自業必歸會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透過組織來發揮自治的功能,然後來強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倫理品質,是否違法憲法第14條、15條、23條的規定,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24號的意旨,人民的結社自由,尚非不得予以限制,但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所訂的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所以各個醫事人員,在醫事人員法裡面明訂於執業前應加入公會,所以我們是以法律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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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通說的見解,國家在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下,由行政的手段,強制特定人加入特定的團體,限制輕微且不違反比例原則下,是沒有違反憲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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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業必歸會的制度是為了維護達成人民權利跟增加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我們是覺得有規範的必要。關於人民申請釋憲的部分我們上個禮拜五跟司法院確認過,目前還沒有做出解釋,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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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案件,各機關都有初步說明,我們進入投票的階段,請同仁幫忙把投票的連結放到sli.do上,現在是11點6分,我們投到11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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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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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如果沒有提出還完成投票需求的話,那我們現在來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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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結果:「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未來因應方向」自提案、「立法修改醫護人員應強制加入工會而非公會」連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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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提案都有跨部會的性質,其實非常符合前兩、三次有講的要跨部會性質的才提到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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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Join」平台連署案方面,其實嚴格來講只有最後、最高票的這個有跨部會的性質,所以我想之後如果是「Join」平台來的案子,又完全是單一部會的話,不是說不能提上來,因為很可能延伸討論之後會出現有跨部會的性質,是不是有可能好比像單眼失明者,如果明顯不具跨部會性質,說不定可以額外註明,我們在額外討論的時候也會比較清楚,因為都是看主辦跟協辦部會的數量,其實有些我們已經知道單一主辦,但也沒有人協辦,那個其實已知有跨部會的性質,只是不一定會很堅持在國發會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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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講,如果國發會跟主辦部會,都認為是單一部會的性質,之後上來的時候也可以註明一下這個是單一部會的議題。就麻煩國發會辛苦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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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沒有其他討論動議的話,請法務部跟衛福部的同仁,我們留下來討論第一次工作會議的細節跟時間,其他的同仁就到這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