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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希望大法官超然列席,但是他們要講話,可否使他們有發言的機會?沒有投票權,但是大法官願意提供卓見,是否應讓大法官參與?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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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席人員的身份要確定,列席就是列席,而非正式參加大會人員。
請大法官參加會議,仍需謹慎,我贊成林教授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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