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一種權力縱使要存在,也應該不需要為了一個獎懲權或者是獎懲建議權而訂定一部法律。如果真的要建議,在現行的檢警聯繫相關規定裡明定即可。而縱使現行的檢警聯繫辦法是由「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授權,但把它改訂到「法院組織法」或以其他的方式訂定皆可,這種獎懲建議權,我想應該不需要到法律授權才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