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關於「刑事訴訟法」搜索、扣押、逮捕的部分,所謂刑事訴訟法規範以外請求協助的部分,我覺得應該回歸到機關跟機關間的協助請求,最近食安的部分,我想法務部也不會覺得因為需要衛福部實驗室趕快出具一個報告,趕快要起訴,要有一個「調度衛福部檢驗人員條例」,要求趕快提供起訴需要的卷證資料、檢驗報告,我想檢察官也不會做這種事,而法務部也會說是衛福部的權責,我們尊重,我們在偵查上有需要卷證調查的部分,像行政程序法的部分本來就有規範,行政機關在執行職權的時候,所需要資料,其他機關有的時候,就直接請求行政協助就好,大家很樂意——像海關、海巡都很樂意——海巡在境管、關務的部分很會樂意,大家很願意為了這一件事來協助幫忙法務部,而法務部真的很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