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有關於人力限制的部分,大家應該要思考:一個政府到底在人力的支援使用上的調配是不是合理,法警的成本是多少?你使用一個法警去戒護人犯的成本跟你使用一個刑警戒護人犯的成本是多少,我覺得大家沒有去算,法務部說人不夠,用內政部、憲兵、海巡跟關務人員,可是納稅義務人請一個法警的成本及請一個刑警的成本及其用途是什麼?如果今天叫檢察官做一些瑣事,也不需要檢察事務官跟警察,全部就檢察官就好,因為檢察官權力最大,從頭到尾都可以處理,不需要分刑警,就把所有的這些憲兵、海巡、警察人員員額都撥給檢察官,薪水大家再談,不是嗎?這個是很奇怪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