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王主任檢察官有提到日本法,沒有錯,有一般指令權、一般指揮權及具體指揮權,但是一般指令權主要是針對書類要如何製作,並不是指揮要如何辦案;一般指揮權主要則是針對警察機關,並不是針對個人;只有在檢察官自行偵查時,才會對個別警察行使具體指揮權。而台灣的檢察官是這樣進行指揮嗎?不是。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因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