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補充的,是從制度面去看檢察官跟警察的關係到底是什麼,我想法務部的長官應該比我們警察更瞭解檢察官產生的原因,也就是一邊要監督法官,一邊要在法律上控制警察,以避免司法警察濫用國家武力。因此,德國認為檢察官是只有頭,而沒有手,在個案偵查中,有什麼事可以出點子,可以指揮警察,但卻不能常態性指揮警察,不然檢察官就會成為更強大的司法警察,創立的目的就不見了。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就存在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