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跟推動 Open Data 的時候是一模一樣的事情,當時各機關擔心的也是資料放出去,如果有錯怎麼辦?所以當時我們在訂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的時候,就將免責納入條款內,開放資料的機關,只負一個責任,也就是當資料有錯的時候就必須要處理,並不會因為這個錯誤而被懲處,也許可以用這種方式,也就是當發現有問題的時候,比如民主司提供的資料,後來發現 Key 錯了,只要負責把它修正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