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一種情形是移工寧願去打許可業務以外(非法)的工作,也就是立法者對於這種工作是禁止的話,我們應該要消除其誘因。移工為何要出去工作?因為錢賺得比較多,所以我才提出一個很不成熟的想法,也就是認為移工一旦非法打工的話,若回國的時候,政府其實允許把工作成果帶走,你只要合法申報的話,就算你當個看護工,一個月 2 萬好了,一年 24 萬,但是帶出去的是 5、60 萬,你只要合法申報就准予你帶走,可能就變成政府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因此,我才建議關於資金的移轉,應該要對地下匯兌嚴格查緝,來消弭這樣的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