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要繼續問,為何我們國家的法律,像長期照顧服務法,裡面沒有任何一個條文說:「可以不要照顧重症失能者,你們可以不用聘僱外勞的失能者。」我們法律沒有任何一個條文這樣寫,而我們衛福部就排除掉了,不只長照排除,也排除了身障者的自律生活也排除,我們身障者聘僱外籍看護有無犯法?有無重複使用國家資源?沒有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