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次在預告期間的外界意見,主要是針對第18條的部分,其實第18條並沒有在這次預告的修正範圍當中,因保險業務員是其所屬公司授權招攬保險業務的人,所以業務員的所屬公司對於業務員負有管理的責任,因此我們在第18條這邊要求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要訂獎懲辦法,是要報有關公會來備查,這個獎懲辦法當中的訂定及修正程序,其實所屬公司要納入業務員代表來參與及訂定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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